3月3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榆樹市原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馬玉倫(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馬玉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宣判後,馬玉倫在判決書上簽字,並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榆樹市個體包工頭樑法文(另案處理)在沒有開發房地產資質的情況下,爲得到當地一塊棚戶區土地的開發權,找到被告人馬玉倫,以“相互合作、共同開發”的名義“懇求”其疏通關係。此後,馬玉倫或通過他人或親自出面,分別做相關領導和部門的工作,在其積極努力下,樑法文如願以償地得到了這塊土地的開發權。工程完工之後,爲感謝馬玉倫的大力支持,樑法文送給其三套門市房。之後,馬玉倫又委託樑法文將其中的兩套門市房賣掉,馬玉倫得款54萬元。另一套門市房馬玉倫以3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其子馬曉鋒。2005年6月,榆樹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徐鳳山(另案處理)一案案發後,被告人馬玉倫預感事情要敗露,於同年7月22日以“吳之”的名義將贓款86萬元交給了當地財政局。
此外,1995年年末,馬玉倫在擔任榆樹市市委書記期間,時任榆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的蘇某爲使自己被提拔爲該市公安局副局長一事,向馬玉倫行賄3萬元人民幣。案發後,此筆款項已由馬玉倫家屬上繳。
法院認爲,馬玉倫在檢察機關立案前將贓款交到榆樹市財政局的事實存在,且在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做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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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玉倫,現年61歲,因涉嫌受賄,於2005年11月11日被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經該院反貪局偵查終結,該案於2006年1月10日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審查起訴,15天后,市檢察院將馬玉倫案起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2月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玉倫涉嫌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於3月31日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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