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交管局就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出解釋並提示車主,從7月1日起,尚未投保或商業三者險到期車主必須投保交強險。
據瞭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投保交強險。爲此,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規定投保並處應繳保費2倍罰款。交管局解釋說,7月1日實行交強險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交強險,並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交強險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者險且保單尚未到期的仍有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備查,原商業三者險期滿應及時投保交強險。但有4種情況投保人可投保1年內短期交強險: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二是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三是機動車距規定報廢期限不足1年;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交管局介紹說,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及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賠償限額分別按以上三項限額的20%計算。交強險實行6萬元總責任限額,並非事故受害人從所有渠道最多隻得到6萬元賠償。除交強險外,還可通過其它方式得到賠償,受害人還可根據受害程度,通過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給予賠償。保監會確定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能滿足一般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能爲多數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保障。據介紹,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和機動車肇事逃逸三種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喪葬費、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救助基金來源包括:一是按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二是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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