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十四世達賴喇嘛宣稱改行“中間道路”,但“中間道路”背離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內容比比皆是
●達賴的新說法是爲有朝一日在自認爲形勢有利時重新公開打出“西藏獨立”的旗號埋下伏筆
●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可能
近年來,十四世達賴喇嘛在諸多場合反覆宣稱,不再尋求“西藏獨立”,而改行“中間道路”,這一主張只是要求在中國憲法框架內,在西藏及其他藏區實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並說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西藏獨特的傳統文化、宗教和生態環境,也才真正有利於中國的統一和團結。他在今年“3·10”講話(注:1959年3月10日,達賴集團發動全面武裝叛亂,敗後逃亡國外,後將這一天定爲所謂“西藏起義日”)中又稱,“讓西藏民族能夠真正當家作主,享有名副其實的自治是我唯一的願望,而這一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是做了明確規定的,是可以實現的”。粗聽這些話,似乎達賴已經放棄了“西藏獨立”,是真心真意爲西藏人民謀福祉。但是,當我們探究“中間道路”出爐的始末,再將“中間道路”同中國憲法作一點簡單對照,卻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中間道路”出爐的始末
讓我們先看看歷史。達賴在1959年逃亡印度後,長期公開主張“西藏獨立”。1959年6月20日,他到印度後第一次出面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聲言“要恢復1950年中國入侵以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獨立地位。”此後他在每年的“3·10”講話和各種聲明中一直聲稱要爭取“西藏獨立”。達賴在國外成立了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制定了“西藏國憲法”(後改爲“流亡藏人憲法”),在尼泊爾重組叛亂武裝對西藏邊境進行多年武裝襲擾,以“組織武裝,打回西藏”爲名,與印度軍方、美國中情局聯合成立“印藏特種邊境部隊”。此外,又在一些國家設立駐外“辦事處”,成立了“西藏青年大會”、“西藏全國民主黨”、“西藏婦女協會”等團體,這些組織在國外從事了大量“西藏獨立”的活動。
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國內國際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印度、美國等與中國關係改善,減少了對達賴的公開支持。達賴及其追隨者受到國際社會的冷落,經濟上捉襟見肘,內部矛盾加劇,日子越來越不好過,不得不改變調門,主動向中央政府表示“願意放棄西藏獨立回國”。1987年,達賴在美國國會人權核心小組發表演講,提出“西藏和平五點方案”,1988年又謀求到法國斯特拉斯堡歐洲議會演講,遭到拒絕後改爲在議會大廳散發演講稿,提出“七點新建議”(以下簡稱“五點”、“七點”)。以這兩次講話爲標誌,正式提出“中間道路”主張。這兩次講話也是迄今達賴方面有關“中間道路”的內容最集中、最具“權威性”的版本。
達賴篡改歷史,無視現實,有悖中國憲法
恰恰是這“五點”、“七點”以及達賴方面這些年對“五點”、“七點”的相關闡釋,背離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內容比比皆是,歸納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然而,達賴在“五點”中聲稱,“人民解放軍於1949年進入西藏時,西藏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1995年在“3·10”聲明中又說“當今的現實是,西藏是一個處於殖民統治之下的被佔領國家”,甚至在印度一次“支持西藏問題”研討會上揚言,“佛教是從印度傳到西藏,此外還有許多重要的文化影響。因此我毫無疑問地認爲印度比中國更有理由稱擁有西藏主權。”近幾年達賴改了口,故作大度地說,這個問題可以交給歷史學家去討論,現在可以不談過去,只談將來。
衆所周知,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中央政府一直對西藏行使着無可爭辯的、有效的主權管轄。元朝時中央設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務及西藏地區軍政事務,在西藏清查民戶、設置驛站、徵收賦稅、駐紮軍隊、任命官員,並將元朝刑法、曆法頒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轄。清朝時,藏傳佛教格魯派五世達賴和五世班禪分別受到順治和康熙皇帝冊封,從此,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和政治、宗教地位被確立下來,聲望日隆。此後歷世達賴、班禪均由中國中央政府冊封,遂成定製。第十四世達賴喇嘛本人的認定、坐牀也是經當時中華民國的國民政府批准的。各國政府普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不僅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是中國與各國發展雙邊關係的重要政治基礎。我們看到,達賴先則公開否認西藏自古是中國一部分,後則聲言“現在可以不談這個問題”,看似作出“讓步”,實際上是把衆所周知的歷史事實和涉及國家主權的政治原則說成是可以存而不論的歷史學術問題。中央政府如果默認這種說法,也就等於默認“西藏是1949年後被中國佔領的國家”有可能是成立的,那麼從法律上講,所謂“西藏問題”就不一定是中國內部的問題,而可能是所謂“殖民地問題”,而按照國際法,“殖民地”是有權在未來通過行使“民族自決權”實現主權獨立的。達賴的前後兩種說法,都否認中國對西藏一直擁有主權的歷史事實,也與中國憲法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可分離”的原則相違背。對這樣重大的問題,中央政府當然是不會容忍半點含糊的。明眼人也會從達賴的新說法中看出另一層意思,就是爲有朝一日在自認爲形勢有利時重新公開打出“西藏獨立”的旗號埋下伏筆。
二是圖謀否定和推翻中國憲法明確規定的西藏現行政治制度。《憲法》總綱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序言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上述法律條文毫無疑問完全適用於西藏。達賴反其道而行之,屢屢攻擊“現在中國實行的自治並不是真正的自治”。按照他的主張,西藏應按“一國兩制”的辦法,實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並且“自治權”應當比臺灣和香港、澳門更大。他仿效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七點”中“設計”道,“西藏政府應設立於拉薩,應該有一個經民選的行政長官、一個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和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2005年11月達賴在美國再次稱,“防務和外交將交付中央政府,因爲藏人在這方面沒有經驗,但教育、經濟、環境、宗教等應由藏人負責並負有全權。”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已經在西藏實行幾十年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統統不算數,統統要推翻,按照“真正的自治”重新另搞一套。而這一套與他近年來經常掛在嘴上的“在中國憲法框架內”怎麼可能相容呢?其實,中央政府2004年發表的《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就已明確指出,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壞和改變西藏現行基本政治制度的行爲都是同中國憲法和法律背道而馳。
衆所周知,“一國兩制”是指在中國範圍內,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舊西藏曆史上從來沒有存在過什麼資本主義制度,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達賴流亡國外之後,在其“西藏流亡憲法”中仍明確規定實行“政教合一制度”,達賴是政教領袖,擁有對“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務的最後決定權。“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倫”(注:即所謂內閣總理,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廈地方政府,噶廈內設四個噶倫,達賴集團逃亡國外後沿襲了這一制度和名稱)也由高層喇嘛擔任。如果由這樣一批人在西藏搞“一國兩制”,除了恢復舊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還能搞出別的什麼來呢?
所謂“大藏族自治區”沒有任何依據
三是謀求歷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區”。《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區域界線的劃分、名稱的組成,由上級國家機關會同有關地方的國家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請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併”。然而達賴方面卻堅持要將所有藏族聚居區合併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區”,總面積約佔全國領土的四分之一。對中國藏族歷史有所瞭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傳統的衛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區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肅甘南、四川阿壩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區)、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樹、四川甘孜、雲南迪慶、西藏昌都等地區)三區,相應設立了三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分別進行治理,成爲此後西藏和其他藏區行政區劃的基礎。明朝基本沿襲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傳佛教格魯派宗教領袖五世達賴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權,以後在原有行政區劃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劃分了西藏與甘、青、川、滇等周邊行政區域的界線。也就是說,西藏以外這些藏族聚居區從未歸西藏地方政府管轄,所謂“大藏族自治區”沒有任何歷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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