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3層高的經營用房被一幢16層的高樓遮擋了陽光,房屋所有人隨即提起訴訟要求高層開發商予以賠償。然而,開發商卻提出了一個辯稱理由:建築部頒佈的住宅設計規範規定僅保護住宅採光,原告所有房屋並非住宅,故不受保護。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認爲房屋的設計用途並不影響原告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故一審判決開發商予以賠償。
劉某所有的房屋坐落於南開區二馬路,結構爲三層樓房。首層和二層用於經營,三層用於居住。從2004年開始,本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劉某住房西側建起了一幢16層的樓房。劉某訴稱,原先自己的房屋採光充足,但自從高層建起後,自己房屋的光線全部被擋住,採光爲零。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合計5萬元。
法庭上,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自己所開發的房屋已由區規劃和國土資源處頒發了建設工程許可證,與四鄰之間的採光距離均符合規劃要求。另外,被告提出,建築部頒佈的住宅設計規範規定僅保護住宅採光,對於經營用房並未涉及。而原告所有的房屋性質爲“其他”,即非住宅,故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認爲,被告的證據只證明被告建設行爲本身符合規定,並不能證明被告建房後未給原告採光造成影響,也不能成爲被告拒絕賠償的合法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建造的高層建築與原告所有的房屋是相鄰關係。高層建築遮擋原告房屋的正常採光,使原告住房的用電量增加,侵害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經營。雖然原告房屋的設計用途是“其他”,但原告作爲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佔有、收益、使用、處分的權利,因此房屋的設計用途並不影響原告向被告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被告主張建造高層業經市建委和區規劃和國土資源處批准,頒發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行政審批的合法建築,但侵權建築物是否經過合法行政審批並不是侵權與否的判斷標準,即不論建築物是否經過合法審批,只要給相鄰方造成採光權事實上的侵害,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對其所建房屋對原告所有房屋採光造成影響的事實無異議,考慮原告所有房屋本身存在採光缺陷及該房屋的實際面積和設計用途,酌定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3萬元。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劉某3萬元;駁回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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