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經過最高立法機關三次審議就可表決通過,但民法典的核心、到2010年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關鍵一步——物權法的此次審議已是第五次了。
公、私財產有無輕重之分?對國資是否需要特別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這三大最突出的爭議正是物權法“超常規”審議的主要原因。
8月2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彙報物權法草案的修改情況,根據他的彙報及常委會次日的審議情況,上述三大爭議已基本達成共識。
平等保護公私財產
物權法究竟是以保護私有財產爲主,還是以公有財產爲主,一直是中國最高立法機關面臨的爭議最大的問題。
在草案修改過程中,有的認爲,物權法是私法,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爲主;有的認爲,物權法應突出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保護。
在以公有制爲主體的中國,私人財產的權益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隨後,許多人呼籲儘快將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法律中。同時,也有許多人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是否納入物權法表示密切關注。
在此過程中,與物權息息相關的個人房產權等生活內容越來越受到民衆注意,國有資產的流失也不斷拉響警鐘。
保護公產、私產兩方面的聲音都在加強。
在今年1月的一次徵求意見座談會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夢奎表示,對於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既有廣泛的共識,也有兩個方面偏差,一是對非公經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二是對公有制爲主體的重大意義認識不夠。
作爲起草該法的全國人大法律委的負責人,胡康生稱:“制定物權法,既要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也要體現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
在意見紛紜面前,全國人大法律委研究認爲,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
於是,在四次審議稿的基礎上,五次審議稿如此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保護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熱地表示,經過五次審議,很多立法者從最初對物權的概念不清已經認識到物權法關係到國家乃至個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大家在審議的過程中提高了認識,達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見。
進一步加大力度保護國有資產
第二大爭議與第一大爭議其實直接相關。在某種程度上,物權法對公有制經濟、國家財產的強調乃因近年來國資流失現象的大量出現。
在草案修改過程中,有人認爲,物權法既然要體現平等保護的原則,就不宜強調對國有資產的保護。
然而,中棉、中航油等大型國企的鉅虧,交通銀行錦州分行與當地法院聯手造假等嚴重事情卻不得不使立法者的視線更多地投向國有資產。學術界的種種討論也使國資流失現象成爲輿論關注的焦點。作爲迴應,2005年6月,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專門增加條款,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者應被追究責任。
草案向社會公佈後收回的反饋意見中,多數人肯定對國資流失作出修改。
基於此,五次審議稿的有關規定更加嚴格,“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第三大爭議涉及的是農民權益保護。原草案對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限制收回承包地,維護農民享有依法流轉承包地的權利,以及承包地被徵收的補償標準和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以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然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能否放開,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經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反覆研究後,法律委認爲:我國地少人多,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本生產、生活保障。
因此,從全國範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五次審議稿也就基本堅持了原草案的規定。
而此前有專家提出以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獲得貸款以增加農民融資能力的建議,法律委認爲,應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來解決貸款難的問題。
爲進一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五次審議稿還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並且增加關於對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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