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三月二日,由中共中央紀委召開的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在北京舉行。
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分析了商業賄賂犯罪懲治不力的原因,指出執法底線不斷後退導致刑事成案率低,而且適用免刑、緩刑率比例高。
文章說,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滋生蔓延。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對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處罰總體卻呈鈍化趨勢,不但執法底線不斷後退導致刑事成案率低,而且適用免刑、緩刑率比例高。
文章分析商業賄賂犯罪懲治不力的原因是:
第一,立法滯後,法網存在漏洞。在形式上,中國立法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懲治是嚴厲的,但實際上,現行立法對商業賄賂犯罪的規制又較寬鬆,《刑法》關於賄賂罪的入罪條件設置過嚴,入罪門檻高,致使許多應當被認定爲犯罪的行爲因缺乏規制而逍遙法外。
例如,在受賄的對象上,現行立法強調必須是財物,但現階段商業賄賂已從簡單的送金錢、財物發展到外出旅遊考察、贊助業內研討會以及安排子女出國,甚至提供性賄賂等形式;又如,《刑法》強調行賄必須出於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目的,受賄必須建立在“爲他人謀利益”的對價基礎上,這就將逢年過節、婚喪嫁娶、生病住院收受禮金、慰問金,企業爲融資借貸、溝通產供銷渠道等“正當利益”而送禮的情況,統統可納入到不正之風的“口袋”。如此種種,無疑留下了漏洞。
第二,存在“抓大放小”的地方性、部門性政策。一方面是商業賄賂行爲不斷蔓延,另一方面是刑罰的底線在一些地方一再退卻:首先表現爲立案的數額標準成倍提高。《刑法》明文規定受賄罪的數額起點是5000元,但一些地方執法機關卻制定內部掌握的標準,受賄5萬元以下一般不立案,較司法解釋規定,法網的網眼放大了10倍。其次,行賄受賄的對象作限制。例如不知從何時開始,行賄或者收受的菸酒、衣物等日用品不再計入行賄、受賄數額,即使有證據表明,行爲人將收受的菸酒變現獲得數十萬元贓款,至多也就是作爲違紀所得沒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的紅頭文件無意中也爲腐敗開綠燈。如學校收受教材供應商的回扣竟有“紅頭文件”爲依據。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不把違法當違法,不把犯罪當犯罪”的氛圍。
第三,認識上的偏頗。有一種很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爲,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制度不健全、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的必然產物,與轉型社會所產生的“逼良爲娼”機制有很大關係,稱“我們不能將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惡果讓一個人來承擔”。
甚至還有觀點認爲,商業賄賂是搞活經濟的“潤滑劑”。這些觀點的潛臺詞無非認爲,商業賄賂是“大環境”使然,作爲犯罪處理,多少有不公正之嫌。這些觀點,或多或少地貶低了刑罰在治理商業賄賂中的作用。
第四,寬縱“能人”的心理和關係網的影響。商業賄賂犯罪具有行業性突出、隱蔽性強、窩案串案多等特點,行爲人身份特殊,社會關係複雜,案件查處的人爲干擾比較多。一些牽涉面比較廣的案件,由於害怕“拔出蘿蔔帶出泥”,在關係網的作用下,一些與犯罪行爲有牽連的人爲保全自己會動用某種力量主動說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現象也並非鮮見。 第五,自首認定條件放寬。商業賄賂行爲大多是在“一對一”的場合發生,手段隱蔽,自首率應遠比一些偶發性的犯罪低。但現實中,商業賄賂犯罪特別是受賄犯罪的自首率非常高,理由大都是“在採取強制措施前”交代了罪行。實際上,大部分案件“在採取強制措施前”,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行爲人的犯罪事實,無非在採取強制措施前採取一些變通措施(如口頭傳喚到案),給其一個自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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