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研討會紀要》形式明確“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政策意見。
“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這種個人佔有的行爲就是受賄。以後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繳集體,在處罰問題上不影響以前行爲的性質。”——曹子丹
“看起來有些不合理,但是從做法上分析,讓人感覺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爲人沒。
有主觀故意,案發或被檢舉之前退還行賄人的,可以從寬處罰。” ——盧建平
被迫受賄也是一些窩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是案發之後,對於被迫受賄者,也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用於公務支出是否可以從寬?原來並非熱點問題,但是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檢察院的一次研討會和一個會議紀要,卻使這一問題引發激烈反響。
7月1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以《研討會紀要》形式下發“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政策意見。此前的6月2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共同召開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形成的紀要規定: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私自將財物用於公務支出的,一般應當依法認定相應的受賄犯罪,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有評論認爲,商業賄賂是典型的犯罪行爲,而將賄款用於公務活動,即便可以認定,但從法理上看,也不可做出“從寬處罰”的基本判斷。
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私自將財物用於公務支出,既然依法認定受賄犯罪,那麼,給予“酌情從寬處罰”,到底合不合法?
量刑不影響定罪
“上海這樣做,我倒覺得是一種科學的做法。”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認爲,上海出臺的《紀要》應該稱爲一種政策。從某種意義上說也算是一種政策上的調整,在處罰時達到寬嚴相濟。目前,我們對受賄罪的界定是剛性的,數額就是唯一標準,5000元是個坎,跨越了就是受賄罪。當然受賄不足5000元情節嚴重的也會被定罪。
在國家嚴厲打擊商業賄賂的形勢下,上海出臺的這個《紀要》,是否會與國家現行的法律產生牴觸?盧建平說這要分開來看:“從形式上看確實有牴觸。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這樣更便於掌握尺度,符合法律精神。對過於剛性的法律,具有調整的作用。該嚴的嚴,該寬的寬。”
《紀要》第一條(3)中規定:行爲人收受他人財物後,在三個月之內,並於案發或被檢舉之前,主動將財物退還行賄人的。對於該條文的規定,是否對行爲人過於寬大,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盧建平認爲,看起來有些不合理,但是從做法上分析,讓人感覺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爲人沒有主觀故意,案發或被檢舉之前退還行賄人的,可以從寬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曹子丹認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這種個人佔有的行爲就是受賄。以後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繳集體,在處罰問題上不影響以前行爲的性質。
“有人認爲,把受賄的財物交出來了,就不算犯罪,顯然從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但在處罰輕重上可以予以考慮。”曹教授舉例說,小偷偷人家的東西,然後又送回去,可以考慮對他從輕處罰,但是盜竊罪已經定性。
“賄款用於公務可以從寬處罰。”國家檢察官學院周其華教授對上海的做法持肯定的態度。他說,收受他人財物屬於受賄,是否構成受賄罪,要看其數額,超過5000元以上受賄罪就成立了。另外,數額少於5000元性質嚴重的,也可以定爲受賄罪。
安徽阜陽肖作新受賄1900多萬元,沒有動用,最後判了個無期,這和貪污幾千萬全部揮霍了,性質有區別。所以,肖被判無期應該是比較公允的。假如被他揮霍了,那麼判死緩甚至死刑都不爲過。肖作新沒被判死刑的原因,盧建平分析可能是因爲他受賄的錢還在。
收受的財物用於公務支出,那麼受賄的情節就減輕了,可以適當從輕處罰。周其華特別強調說,這裏的“酌情”是指酌定情節,不屬於法定情節。主觀上有無佔有財物的目的,這個要弄清楚,如果沒有弄清楚,證據不足,就不能定罪,疑罪從無。
對於貪官污吏要嚴懲不怠,這是一貫的政策。但是受賄來的錢,沒有據爲己有,而是用於公務或公益事業,司法機關從寬處罰。“這是一種合乎情理的一種考慮,當然老百姓可能不會滿意,認爲這是給他們減輕罪責。”盧建平說。
不大可能出現主動受賄增多現象
上海《紀要》的出臺,會不會導致一些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公務和公益的名義而主動受賄呢?盧建平表示,不管什麼目的,收取他人的財物就是受賄,超過5000元就可以定爲受賄罪。即使全部用於公務或公益事業,只能在量刑時減輕處罰。所以,不大可能出現主動受賄增多的現象。
有一種情況不同,比如某官員貪污了10萬元,聽到風聲後趕緊用於公務支出,是否也可在定罪時從寬處罰?對此,盧建平回答說,這種情況就要從主客觀方面進行考慮。假如有證據證明他是在事情敗露,司法即將介入調查,緊急處置這筆錢,那麼罪責就不應該減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官員將受賄的錢,名義上用於公務,卻開了發票又到單位報銷了,這樣,受賄罪就變成貪污罪了。
“感情投資”可能導致兩種罪
《紀要》中說,行爲人接受不具有具體、明確請託事項的“感情投資”,一般不能認定爲受賄犯罪。如果“感情投資方”多次給予行爲人數額巨大的財物,最後行爲人接受具體請託爲其謀利的,應當將多次收受的數額巨大的財物予以累計,以受賄犯罪論處。
周其華把所謂的“感情投資”比作是“放長線釣大魚”。他的看法是,行爲人在請託方今天送、明天送,數額已經巨大的情況下,爲請託人辦事了,那就構成了受賄罪。如果沒有給人辦事,則應以貪污罪論處。
《紀要》中還規定,如行爲人收受的健身卡、高爾夫會員卡等,申辯不想也確實未曾使用的,可以考慮扣除該部分受賄數額。周其華解釋說,行爲人收受了他人的健身卡、高爾夫會員卡或者銀行卡等,沒有使用也是受賄。如果僅收了一張銀行卡,數額又不足5000元,那就不能定受賄罪。
被迫受賄應該減輕處罰
據報道,合肥某三甲醫院一位醫生,多年來無法拒絕患者的紅包,便以匿名的方式全部匯給了希望工程,資助貧困學生讀書。盧建平指出,這種被迫受賄的現象應該從輕處罰。
被迫受賄也是一些窩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是案發之後,對於被迫受賄者,也可以考慮從輕處罰。“有些時候受賄是一種無奈。”盧建平說,“一個班子,人家都收了,你一個人不收能行嗎?比如一把手說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辭了。”這種情況屬於輕的,而有些時候受賄具有強迫性,你不收還可能遭到威脅。“假如金額很大,你不收,他們會用匿名電話警告你,‘你不收是不是想把我們都弄進去?有一天事情敗露了,你想作證人?”
針對這種情形,盧建平的意見是,確實屬於被迫受賄,最後在定罪量刑時,應該給予考慮,從輕處罰。
據瞭解,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規定賄款用於公務可從寬處罰。儘管上海的《紀要》具有一定前瞻性,但是仍然有不少人提出質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指出:無論是檢察官起訴案件,還是法官判案都只能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執行,隨意“造法”是對現有法律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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