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發題爲《建立獨立的境外追贓機制之構想》的文章,對中國實施獨立的境外追逃贓款機制進行了剖析,文章指出,中國目前的追贓機制在實施起來存在着5方面障礙,由於一味強調境外贓款的全額追回,而對提供協助的國家因爲沒有分享或合理費用的扣除機制,影響了追回的效果。
文章指出,從中國目前的實踐來看,實施獨立的境外追贓機制還有一定的難度,主要原因在於:首先,中國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涉外追逃追贓還沒有設計出一套完整的訴訟制度。境外追贓的民事訴訟機制不完備,主要是因爲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中,而犯罪嫌疑人往往逃往國外,涉案財產獨立的民事訴訟難以展開。
其次,中國法律還沒有關於在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等情形發生時,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其犯罪所得資產的獨立的法律程序即先行沒收程序。目前,中國法律關於沒收財產程序必須先經對犯罪嫌疑人刑事審判,構成犯罪後才能進行,定罪前不能沒收財產。
第三,中國刑事證據規則與國際刑事證據相關規則或慣例還沒有完全接軌。中國偵查機關取證規則不符合國際慣例。
第四,在財政體制上,一味強調境外贓款的全額追回,而對提供協助的國家因爲沒有分享或合理費用的扣除機制,影響了追回的效果。在實踐中,多數贓款難以追回,主要原因是中國的相關制度和機制不配套。
第五,在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還沒有統一的司法協助法和其他形式的國際合作的法律規定。這也影響了中國包括境外追贓方面國際合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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