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中國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峯在北京舉行的公安部與審計署聯合新聞發佈會上稱,經過公安機關的不懈努力,這些年從境外陸陸續續緝捕到位犯罪嫌疑人320人,涉案直接金額將近700多億元人民幣。
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發題爲《建立獨立的境外追贓機制之構想》的文章,對中國建立獨立的境外追贓機制提出了五點構想。文章呼籲,中國應該建立全國統一的境外追贓領導體制,協調全國的境外追贓工作。
文章說,中國在建立獨立的境外追贓機制時應當着重考慮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建立全國統一的境外追贓領導體制,協調全國的境外追贓工作。由於境外追贓工作涉及黨和國家政策和法律,涉及公安、檢察、法院、國有資產、財政、外交和黨政幹部管理等多個職能部門,因此建議設立中央和省級兩級境外追贓領導小組。中央機構可由中紀委或中政委牽頭,成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並可根據工作職能設立若干工作組,如境外追贓政策法規研究、境外調查取證或司法協助具體事務、訴訟工作協調、國內事務協調、對外聯絡(如文書送達)等。省一級也應當設立相應的機構,協調本省的境外追贓工作。
其次,健全和完善中國相關的訴訟程序制度。在修訂中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時,應當把涉外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法律適用問題作爲一項重要內容,應當考慮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程序內容和中國的司法協助的實踐吸納進去,特別是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和先行沒收程序制度;在制定中國統一的司法協助法及修訂我國引渡法時,增加資產追回或返還內容。
第三,發揮司法機關在追回資產方面的積極作用。充分運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機制確認外流資產所有權、實施缺席審判和先行沒收程序制度,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或國有資產的案件,檢察機關或國資委可代表國家起訴;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和一般經濟犯罪,特別是追贓包括涉外追贓和起訴這些犯罪的作用,應當強化相關措施機制;應當加強與國際刑事警察等國際組織的合作。
第四,加強行政管理、金融監控。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完善監管措施,防範未然;加強海關監管,對可能外流的可疑資產採取切實的監控措施,必要時採取扣押等法律措施;加強金融監管措施,規範和強化賬戶審查制度和資金交易,加強外匯監管等。
第五,建立配套的境外追贓合理費用的扣除機制。司法協助合理費用的扣除機制或者贓款分享機制的建立有利於刑事司法國際合作的順利開展,並使刑事司法國際合作能夠常態進行。由於在司法協助過程中,被請求國確實存在一定費用的開支,無形中增加了被請求國的司法成本,因此,由請求國分擔一定的成本或費用,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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