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人被判處有罪,二審覈準6人死刑,覈准死緩4人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9月13日對近年來甘肅省最大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此案涉案被告人60名,其中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成員26名(因涉案被告人多,分四案起訴審理)。
全案除1名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外,其餘59人被判處有罪。一審判處7名被告人死刑,二審覈準6名,被告人榮一鍵因重大立功被二審依法改判爲死緩。
1992年至2001年,馬冰冰、丁海暉等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在蘭州、廈門等地的歌舞廳、酒吧、街道等公共場所,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他們先後採取刀砍、槍殺、棒打、匕首刺等手段,作案二十餘起,觸犯刑法罪名十餘項,致死13人、致傷14人,並將2名被害人屍體拋入黃河。同時,他們還通過欺行霸市、敲詐勒索、設場聚賭、收“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手段,非法獲利人民幣100多萬元。爲了消除競爭對手,擴大勢力範圍,他們不惜進行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犯罪,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稱霸一方,在蘭州市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蘭州中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搶劫、敲詐勒索、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包庇、窩藏罪,判決馬冰冰、丁海暉、榮一鍵、馬國棟、甘興濤、張能傑、蒲黎明等7名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林少雲、張維林、王慶軍、馬斌等4名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馬阿丹、王驍勇、馬亦翔、王斌、付志榮、劉春、杜強等7名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42人中37人分別被判處20年至1年有期徒刑、1人被判有期徒刑緩刑、3人被免予刑事處罰、1人被宣告無罪。以上大部分被告人同時被判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萬元至數百元不等。
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因馬冰冰、榮一鍵、丁海暉、馬國棟等被告人陸續不斷地檢舉揭發和提供他人犯罪線索,經十餘次查證,耗時一年多,致使二審期限延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全案進行二審並複覈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條款作出終審判決。全案覈准死刑6人,覈准死緩4人,由原判死刑改判死緩1人,判處無期徒刑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緩刑1人,免予刑事處罰5人,宣告無罪1人。以上除依法對被告榮一鍵由原判死刑改處死緩、被告杜強因有自首等從輕情節依法由原判無期徒刑改判爲17年有期徒刑、另12被告人原判有期徒刑刑期依法改判外,其餘46人均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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