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協調案件收受賄賂
省人大內司工委原副主任唐永彩以案生財受審
記者昨天從有關方面獲悉,以案生財的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唐永彩(副廳級)因爲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已於9月22日在馬鞍山市中院接受審判,該一審法院沒有當庭對此案作出宣判。
今年9月剛好44歲的唐永彩,從1996年8月起先後擔任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主任,1999年10月到寧國市(縣級市)掛職市委副書記兩年後,於2001年9月擔任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內司工委”)辦公室主任,2002年12月任省人大內司工委副主任。今年4月21日,省檢察院就唐永彩涉嫌受賄一案指定馬鞍山市檢察院進行管轄並立案偵查。5月16日,馬鞍山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決定將其逮捕。兩個月後,此案偵查終結並被移送審查起訴。同年8月30日,該市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稱,唐永彩在擔任上述諸項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5.5萬元、購物卡5.3萬元及價值2萬多元的物品。另外,唐永彩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差額部分人民幣34.7萬多元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檢察機關認爲,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適用數罪併罰。鑑於唐永彩在案發後,能向有關部門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認爲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從檢察機關的指控和一審開庭審理的情況看,唐永彩涉嫌受賄犯罪的事實,主要在於其利用擔任省人大相關部門職務上的便利,在協調處理一些不服法院判決的民事、經濟申訴案件和刑事上訴案件過程中,接受相關人員的請託後,積極向有關法院打招呼,從而藉機收受賄賂。據瞭解,在找唐永彩幫忙的人員中,既有民事、經濟案件的當事人,也有有關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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