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18日向定遠縣原縣委書記陳兆豐宣判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淮南市中院6月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陳兆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828.96萬餘元及少量美元、港幣上繳國庫。
陳兆豐曾任定遠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原判認定,被告人陳兆豐在任安徽省定遠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招標、職務提拔、工作調動、辦理入編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83.76萬元、美元800元。此外,被告人陳兆豐有人民幣545.2萬元、美元0.7萬元、港幣1.68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一審宣判後,陳兆豐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他在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司法機關未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受賄犯罪事實和家庭全部財產,應當視爲投案自首,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了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對陳兆豐提出的上訴理由進行了審查。經查,陳兆豐在有關部門已掌握其部分受賄事實的情況下接受審查時,坦白交代了該部分收受賄賂的事實,另供述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及轉移家庭財產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爲自首,而屬如實供述同種罪行,原判據此已對其適當從輕處罰,陳兆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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