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記者獲悉,“1.18”案主犯張顯光將於本週四(9日)在瀋陽市中級法院受到公開審理。公訴機關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追究對被告人張顯光予以指控,這起備受關注的庭審,很有可能當庭宣判。
被控四大罪名
此案經瀋陽市檢察院審理後認爲:張顯光目無國法,爲劫取錢財,在銀行儲蓄所門前引發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兩次搶劫運鈔車,爲獲取作案工具故意殺人。多次持槍、持械攔路搶劫公民財物。搶劫致7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1人死亡;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氣焰囂張,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爲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張顯光的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其應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檢察院公訴處指派檢察官劉宏立(“瀋陽市十佳公訴人”之一)、張東武擔任此案審判的公訴人。起訴書中,檢察機關查實張顯光共參與9起犯罪案件,公訴案卷材料達9卷1000多頁。
庭審後將當庭宣判
11月9日,張顯光將在瀋陽中法的刑事審判廳受審,刑一庭審判長高建國擔任審判長,遼寧長風律師事務所的樑守仁律師將出庭爲張顯光辯護。據樑律師介紹,他將在最快時間內對張顯光進行最後一次會見。在覈對指控罪名的同時,再看看張顯光是否對母親和年幼的兒子有什麼話說。樑律師表示,如果張顯光當庭全部認罪,法院會作出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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