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財物後訴諸法律追回損失本是件很正常的事,但假如丟的東西是網絡遊戲中的虛擬武器、裝備,事情就變得有點複雜了。日前,在瑞星和網遊網聯合發佈的一份《網絡遊戲安全調查報告》中顯示,有61%的玩家經歷過裝備和虛擬物品被盜,其中被盜號的佔33%。盜號者通過欺騙或採用黑客技術獲得其他玩家的賬號和密碼,直接將別人在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據爲己有。被盜者幾個月甚至幾年的心血在一夜之間化爲烏有。但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問題一直困擾着諸多網民,也讓法律界人士撓破頭皮。玩家“財產”被盜,往往得到這樣一個答覆:法律對網絡裏的虛擬財產算不算“財產”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立案。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少之又少。 天津:遊戲裝備被盜網民打官司
天津市遊戲玩家小徐,於2006年初在本市河北區註冊“聯衆世界”賬號cctv52y,目的是進入該平臺由第一被告——成都夢工廠軟件有限公司開發的《俠義道》遊戲進行娛樂活動。期間,小徐多次使用人民幣在“聯衆世界”充值,通過兌換“聯衆幣”來換取《俠義道》遊戲中的“元寶”。2006年8月14日中午12點左右,小徐在本市河北區正常結束遊戲,下線。兩天後,當其再次上網時,發現遊戲人物身上的遊戲裝備發生了丟失。小徐立即與遊戲的在線服務人員聯繫,要求其採取強制措施,追回被盜設備。但是服務人員提出,只有警方立案後他們才能採取措施,因此錯過了裝備追回的最佳時機。小徐認爲,自己多次用人民幣購買“聯衆幣”和《俠義道》“元寶”,其與兩被告已經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兩被告應當提供安全的網絡環境,並保證其在遊戲中網絡虛擬財產的安全,兩被告應對其丟失的遊戲裝備承擔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爲其恢復被盜裝備。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就訴訟一事在日前達成和解,被告之一,該遊戲的運營商爲原告恢復被盜裝備,小徐則撤訴。 廣東:盜竊遊戲裝備首次被認定盜竊罪
一名叫“顏億凡”的遊戲玩家,從2002年開始玩一款《大話西遊Ⅱ》的遊戲。2004年,顏經過招聘被該款遊戲的開發商短期錄用參與週年慶典活動,成爲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後該被告人通過接待遊戲玩家,拿到了30位顧客的相關資料。顏以這些用戶的安全碼被盜爲由,要求公司爲這些玩家重新修改密碼,其拿到了這些新的密碼,將這些玩家諸如“斬妖劍”,“神獸劍精靈”等遊戲裝備變賣非法獲利4000餘元,後被廣州天河區法院判定犯盜竊罪,單處罰金5000元。這是全國首例因盜竊虛擬財產被公訴的案件。
一審宣判後,顏億凡以“虛擬裝備不具有財產屬性,不應受法律保護”爲由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害人擁有的遊戲裝備雖然僅存在於網絡和遊戲中,是網絡的虛擬財產,但卻是遊戲者付出時間,精力和金錢後取得的勞動成果並且這些勞動成果通過售賣可以換取貨幣,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理應受到與顯示財產同等的保護,應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同時由於玩家可以通過售賣贈與等方式享有對這些裝備的佔有,使用的權利,故這些裝備可以被認定成私有財產,故顏億凡盜竊遊戲裝備的行爲構成盜竊罪,一審法院認定準確無誤,應予以維持。
圍繞盜竊網絡虛擬財產如何定性的問題,記者專門採訪了公安網監部門警官、法學專家和律師,各方觀點也不盡相同。 公安部門: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糾紛
公安部網監局一位男警官在電話中告訴記者,目前,國家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界定諸如遊戲裝備,QQ之類的虛擬財產,各地公安機關將依據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來判斷分析是否構成盜竊罪。市公安局網監處在回答記者以玩家身份對虛擬財產被盜能否報警的諮詢時,明確告訴記者,由於國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他們無權對此展開進一步調查、取證,因此這種情況一般很難立案,儘管遊戲裝備在特定環境中可能轉化成貨幣,但畢竟不是現實財產,現階段沒有辦法爲其估算價值。最後,這位警官建議記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此類糾紛。
律師支招:玩家可以通過訴訟討回被盜虛擬裝備
小徐的代理律師,本市萬華律師事務所盧嘉亮,賈俊鵬認爲,目前,在網絡遊戲中,遊戲玩家的遊戲裝備被盜似乎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玩家似乎只能自認倒黴,因爲,遊戲玩家是不可能找到真正的侵權人,所以自己的權利無從得到保障。
殊不知,雖然我們很難確定實際侵權人,但是,遊戲玩家與遊戲開發商及遊戲運營商建立的是一種服務合同關係,遊戲玩家的裝備被盜,正是因爲網絡的運行環境存在瑕疵,我們完全有理由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合同糾紛向法院提出訴訟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建議遊戲玩家當遇到遊戲裝備被盜等情況時,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法學專家:能轉化成現實財產的虛擬財產有望納入《刑法》範疇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梅傳強就此事接受採訪並作出判斷。梅傳強教授告訴記者,網絡犯罪,計算機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均有明確法條界定,但是對於盜竊遊戲裝備,積分,QQ號的行爲,國家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現實實踐中,有的作爲犯罪處理,有的則不能立案,公安部門這樣處理是有其法律依據的。
梅教授介紹,分析一種行爲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其行爲特徵是否具有危害性,犯罪是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爲,但是並不是所有有危害性的行爲都是犯罪。《刑法》是一部保障法,它是第二道防線,只有在其他法律如《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無法約束和調整的時候,纔會通過《刑法》來調整。近年來,《刑法》調整正趨輕緩,一般危害行爲可以不通過《刑法》來調解,盜竊虛擬財產暫時就是這種狀況。梅教授對此做了一個非常生動的比喻,時下不少人都在進行網戀,網上結婚,這些行爲無疑影響到了家庭的穩定,是具有危害性的,但是我們卻不能因爲某人在網絡上結婚了,就給他套上重婚罪的罪名,一旦如此就難免打擊面過寬,難免傷及無辜。因爲《刑法》是以懲罰爲特徵的,是以限制或剝奪人的基本權利爲代價的。梅傳強指出,在現階段,盜竊虛擬財產完全可以通過完善網絡技術,建立健全規章和加強教育達到,因此現階段盜竊虛擬財產暫不宜做犯罪處理。對於部分專家提出的將“盜竊虛擬財產作犯罪處理”的說法,梅教授認爲,對於盜竊部分可以轉化成現實財產的虛擬財產,有望納入《刑法》調整範疇,要把盜竊其他的虛擬財產列爲犯罪,則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