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受賄,法官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近日,深圳、湖南等地,相繼爆出這樣的新聞。業內人士指出,法官職業介入社會生活太廣太深,同各類利益主體的關係太近太密,這就使得法官和當事人搞權錢交易十分容易又便當。
我們將法官職業的種種風險,一一展示在公衆面前,爲的是讓公衆瞭解法官的苦衷,讓立法者明晰存在的問題……
法官職業風險具體表現
★當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衝突時,法官只能依從規則,而這,往往會造成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矛盾對立;
★有時質量和效率難以兼顧,法官要在規定的時間裏,及時高效地解決糾紛,一旦出現錯案,法官就將面臨處罰;
★有的當事人獨佔資源優勢,金錢權力關係,無所不用其極,這對法官無疑是可怕的誘惑和巨大的陷阱;
★當事人的期待與判決結果衝突時,法官輕則被投訴辱罵,重則被人身攻擊甚至生命受到威脅;……
職業風險帶來的心理壓力
★倦怠逃避心理
★機械麻木心理
★緊張焦躁心理
★擔憂焦慮心理
這是一條令人震驚的新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中一人曾任該院副院長。11月10日下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有關情況,並透露,其中3人即將被提起公訴。
幾乎與此同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因受賄607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法官羣體一時成了輿論議論的中心。一位基層法院法官的觀點讓記者耳目一新:“實際上,這些事件反映出當今法官職業有風險而且是高危度的風險。”
一份來自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對法官羣體職業風險和心理壓力的專題調查報告,更加引起了記者對“法官職業風險”這一問題的興趣。法官職業風險高,究竟有什麼具體表現?
11月13日,記者採訪了北侖區法院參與調查和撰寫報告的陳廣秀、何菊花以及張曉華、倪聯輝等多位法官。
接觸誘惑機會多稍有不慎便失足
據記者瞭解,法官集體“淪陷”,這已不是新聞。就在深圳中院集體腐敗案之前,曾經有過“安徽阜陽三任中院院長前腐後繼”,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窩案中涉及法官13人……
一位資深法官向記者道出了一段發自肺腑的話:
“法官辦案是爲了定紛止爭,定權益之紛,止權益之爭,而且是其他手段已無法解決的激烈紛爭。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當事人的財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強烈對抗。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博弈,同時也會運用自己擁有的資源,試圖影響法官,以達到自己的目的。有些當事人獨佔資源優勢,或金錢、或權力、或名望、或人事關係,無所不用其極。這對法官來說,無疑是可怕的誘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就會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
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衝突難免給法官造成審判風險
“法官的職業風險主要出自於案件,來源於內外兩方面,內在的是目前的法官考評體系,外在的是案件當事人。”這是採訪中幾位法官較爲一致的觀點。
“這種職業風險一個具體表現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衝突帶來的風險。”陳廣秀法官對記者說,法官判案要“以事實爲依據”,這裏的“事實”是由證據構建的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既然這樣,法官們判案大可只看證據,其他勿論。“問題在於,法官們不是機械運行法律的機器,身處法官這一職業角色背後的是一個個有思維、有情感的個體。”
在法律界廣爲人知的“莫兆軍事件”就是個很好的例證。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軍審理李兆興狀告張坤石夫婦等4人借款1萬元糾紛案。李兆興持有張坤石夫婦的借條,而張坤石夫婦辯稱借條是被李兆興及馮志雄持刀威逼所寫的。經審理,莫兆軍作出判決,認爲借條有效,被告應予還錢。結果張坤石夫婦在四會市法院外喝農藥自殺身亡。公安機關傳喚馮志雄、李兆興兩人,兩人承認借條系他們持刀威逼張坤石等人所寫。莫兆軍也由於當事人敗訴自殺而被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起訴。
從法官一下子淪爲囚徒,莫兆軍帶着疑罪之身度過了一年多的時間。雖然莫兆軍最後被判決無罪,但原來開朗樂觀的他一下子變得憂鬱沉默、心事重重了。
“判案是有風險的,弄不好出了人命,就得有人去坐牢。當法官風險太高了。”這是莫兆軍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的一席話。
陳廣秀對此分析說:“當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沖突時,法官只能依從規則,對一方的委屈視而不見,感而不覺。而這,往往會造成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矛盾和對立,這種對立嚴重時會產生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危機。於是各種惡性事件的發生就不足爲奇了。”
質量與效率難以兼顧出現錯案將面臨處罰
“法官的職業風險還源於質量與效率的衝突。”倪聯輝法官告訴記者。
在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安徽亳州一農民被冤殺人姦屍,八年後因真兇歸案獲釋”一案的報道中,一位法官說的話,點出了法官職業所存在的這種風險:“領導催結案,當事人催懲兇。上下兩頭擠,實在是沒一點辦法,就想着能儘快結案。”
“在一定的時間裏,在保證包括文書、案卷等細節質量的前提下,要及時高效地解決大量的糾紛,法官必須投注大量的心力和耐力,嚴謹細緻,不敢鬆懈。而一旦出現錯案,法官將面臨處罰。”倪聯輝說,“就是因爲上下級法院由於理解和認識上的差異,而出現被上級法院改判的情況,在當事人和外人看來,初審法官肯定也是錯了,由此而來的當事人的指責、法官體制內部考覈成績有可能因此偏低,甚至個人前途方面出現不可預測因素等等,都是現實存在的。”
倪聯輝感慨道,“有時質量與效率的確難以兼顧”,其中部分因素緣於法律固有的滯後性和不周延性,有限的法律很難涵蓋無限變化的社會生活,但“法官不能以法律無規定拒絕審判”,“在規定的時間內,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要審結案件,無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審結案件。”
當事人期待與判決衝突法官屢屢遭受人身傷害
其實,法官在工作中遭受傷害的情況並不鮮見。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一案件當事人鄧文林,因不服判決,事先將一把不鏽鋼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夾裏,混進法院,對民庭庭長徐娜一通亂砍。徐娜身中7刀,所幸獲救及時,保住了性命。
北京某銀行職員因不滿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案件審判員殺害。
何菊花法官對幾年前發生在浙江省蕭山市的一幕依舊記憶猶新。當時蕭山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時,一方當事人因對法官不滿,竟當庭將偷帶進去的濃硫酸潑向法官,致使一位法官重度燒傷。
“這就是當事人的期待與判決結果的衝突,給法官帶來的職業風險。”何菊花認爲,對於基層法官而言,面對的很大一部分當事人來自鄉土社會,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對於一整套高度專業化的程序和術語當事人難以理解,更難用正確的方法維護自身權益,他們大多把希望寄託於法官的明察秋毫,而一旦審判結果與自身預期不一致則遷怒於法官。於是,法官輕則被投訴、辱罵,重則被人身攻擊甚至生命受到威脅。
職業風險高度重壓難排解法官產生四種非正常心理
據陳廣秀、何菊花兩位法官介紹,根據她們課題組去年的調查,在目前法官職業羣體中,高度的職業風險讓法官產生了4種非正常的心理。
“首先是倦怠逃避。”陳廣秀說,如手中積案太多時,法官們大多希望“不要再分到新案子”,或者乾脆就“不去想了,辦一件算一件吧”,希望在內在認知中把繁重的工作屏蔽在思維之外不去觸及。在遇到疑難案件時,法官們大多渴望能調解結案,藉以迴避裁斷,或通過上報審判委員會決定、請示上級法院來分散壓力和風險。
“還有就是機械麻木。某種程度上,機械麻木心理是倦怠逃避心理‘更上一層樓’的表現形式。”何菊花告訴記者,對於產生這種心理的法官來說,工作不過是一種機械的習慣、一種不得不從事的謀生手段而已。如在測試中,有的法官選項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就是“無所謂”。
“再就是緊張焦躁心理。很多法官在結案時會有如釋重負的感覺,這說明某種程度上日常的工作已給法官們造成了心理上的重壓。”陳廣秀說,在這樣壓抑緊張的心態下,個體很難有舒緩平和的心境而時常處在如箭在弦的張力中。與之伴生的則是焦躁不滿,對當事人難以保持耐心寬和的態度,當遇到個別無理取鬧的當事人時,法官很容易情緒衝動,感到“非常憤怒,不能忍耐”。
“如果說緊張焦躁的心理表現形式是外放的,那麼擔憂焦慮心理更多的是向內的投射。”何菊花分析道,擔憂有時還可以說是面對事態的一種適當的情緒反應,而焦慮則是對“危機”不適當的反應,或者甚至是對想象出來的“危機”的一種反應。對法官個體來說,個別案件判決後因對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無十足把握而擔憂在所難免,但如果案件判決後惴惴不安的心情成爲一種常態時,恐怕就很難定義爲正常範圍內的擔憂了。
“上述4個方面心理壓力的存在,對法官羣體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無疑是不可小覷的,嚴重的話甚至會對法官羣體的司法理念、人才機制產生不良影響。”倪聯輝法官對此十分擔憂。
“如同其他職業風險一樣,法官職業風險是可以預防和排除的。”採訪中,幾位法官一致認爲,一方面法官應時刻不忘修身養性,強化自身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國家應淨化司法環境,爲法官職業提供優良的執業條件。如建立有效的法官職業保障體系,確保儘量減少對法官審理案件的行政干預;建立科學的法官選任、考覈制度;開設心理諮詢與心理講座幫助法官減輕心理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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