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照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個體工商戶職工按照8%繳納養老保險費,另外12%由城鎮個體工商戶爲其繳納。2005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2106元。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通知》規定繳費確有困難的,2006年以不低於1078元,2007年至2010年分別以不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爲基數,按照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及以後,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通知》下發前已繳納2006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確定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原爲980元的,調整爲1078元;超過980元的,按照實際繳費基數乘以22%再除以20%重新確定繳費基數(尾數見角進元)。重新確定的繳費基數超過5050元的,以5050元作爲繳費基數,超出部分的2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給本人。重新確定的繳費基數,作爲計算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和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