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其他司法權力相比,檢察權的權威是最令人敬畏和尊重的權力之一。不論是兇殘霸道的黑社會頭目,還是位高權重的官員,只要他們犯罪,都會被檢察官送他們上審判臺。
但是,也正因爲有着這些“風光”,檢察官也要揹負着人身、個人前途、社會民意、錯案追究等多重風險。
由於檢察官普遍低調,使得其職業風險並不被人們所熟知。記者接觸多位檢察官後發現,在那沒有硝煙的職務犯罪偵查戰線,中國的檢察官承載的職業風險是難以想象的。
面對“軟硬兼施”的風險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杭巨平說到曾經發生過的一幕,至今還心有餘悸。他說,當年他在辦理一起安徽省影響巨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到廣東省汕尾市調查一名行賄人時,遭到該行賄人僱傭殺手的報復。他當場被砍數刀昏死過去,“腳筋”被挑斷,雖經搶救保住了性命,但卻留下了終生殘疾。
“即使是現在,一年四季都得帶着護踝。陰天下雨都會隱隱作痛。”杭巨平說。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的幹警曾出庭公訴蚌埠市公安局110民警致人死亡案,在庭審結束後,被告人家屬數十人將公訴人員的車輛圍住,聲言要與公訴人員拼命。公訴人員不得已棄車,坐上法院的車從側門離開。現在,辦案人員回想當時的情景,表情仍有些異樣。
安徽省檢察院反貪局一位檢察官告訴記者,近年來,侮辱、謾罵、圍攻、毆打檢察人員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有羣衆法不責衆的心理驅使,更重要的還是對圍攻司法人員的處罰相對輕微。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最基本的是要保護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如果說,人身攻擊對檢察官採取硬的一面,那麼,金錢誘惑來的是“軟的一手”。
阜陽市檢察院反貪局一位檢察官坦言,反貪幹警面對的職務犯罪人員,金錢對他們往往就是符號,查這些案子,辦案人員往往會成爲涉案人員的主攻對象,尤其在初查階段,涉案人員都會許以重金。“這些人的錢是貪來的,花起來也不心疼,開口就是抹平不查便給幾萬元甚至是十幾萬元的重謝。”
“這對一些基層檢察院的幹警還是有很大誘惑的。”安徽皖北一位貧困縣的檢察官對記者說,近5年來,全省檢察機關累計辦案近20萬件,而其中80%的案件在基層,由於地方經費問題突出,幹警待遇過低,有些幹警爲了自己和家庭,走上了違法違紀的道路。出了這樣的事,當領導的對他們既可憐又可恨,“吃‘皇糧’老是填不飽肚子,迫於生活和家庭的壓力,‘雜糧’很容易成爲不擇之食。”
很多檢察幹警認爲,化解這種誘惑的風險,需要從根本上解決檢察幹警的待遇問題。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的管叔琪認爲,“執法經濟”的根源大多是由於執法人員的待遇上不去不兌現。像檢察幹警,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工作壓力大,待遇與高付出不對稱。從安徽省對檢察官法的執法檢查看,檢察官的等級評定了,卻沒有與其待遇掛鉤,升級不升資,只有等級之名而無等級待遇之實。
個人前途和社會民意的風險
“我是安徽省一個偏遠貧困縣的檢察官,1986年參加工作,現在副科級。我之所以能夠解決副科級待遇,是因爲到鄉政府掛了兩年職。”這位檢察官在一次檢察官法執法檢查的座談會上提到自己的職級待遇很苦澀。他說,不下去掛職根本解決不了職級待遇。
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杭巨平說,像他所在的市一樣,安徽一些縣的反貪局長、業務科室科長還是股級,“一些人幹了一輩子,退休後連個副科級都搞不上,和周邊的人比比,怎能讓他們感到平衡?”
一位在反貪戰線幹了三十多年的檢察官對記者說,不提拔檢察官也不是因爲工作幹得不好和檢察部門不重要,根本原因還是檢察業務所致。檢察院所辦的自偵案件面對的是職務犯罪,都是些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人物,位高權重。這些人雖然倒下了,但他長期編織的關係網還在,關係網中的人自然會同情這些人,進而“遷怒”於檢察院、檢察官,不是處處設障、穿“小鞋”已算好的了。
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檢察長於濤有過切膚之痛。他對記者說,早幾年,滁州市下屬的明光市發生“地震”,上至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下到一些部門的局長、幹部,有多人因腐敗被查處。由於該案源起明光市檢察院,檢察院成了當地“不受歡迎的人”了,明光市的一些幹部公開抵制檢察院的工作。
明光市檢察院幾近癱瘓,當時的一些檢察幹警幾近絕望了。于濤說,最後換了檢察長和一些工作人員,才扭轉了被動局面。
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安徽省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副廳級檢察員楊建民說,即使基層檢察院案子查得好,受表揚也很難。有的地方領導還認爲損害了地方形象。查一個案子得罪一批人,檢察長晉級提拔的都很少。“有些檢察人員辦好了一個案子,還可能被調離崗位,不到退休年齡就讓你‘退二線’,這樣一來,誰還敢拿自己的前途作‘賭注’。很多案子就查不下去、不去查,老百姓有意見。”
說到民意,檢察官也是充滿壓力。一位檢察官說,現在社會上存在一個不好的認識,好像當官的就是貪污犯。基於這種認識,羣衆對檢察院的期望很高。但是,從法律的角度,有些羣衆的舉報無法查證,達不到希望,就不滿意檢察院的工作。羣衆上訪了,責任就是檢察院的了。
應該說,有的官員剛在臺上談完反腐敗,下臺後就腐敗被抓,確實形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但關鍵是,一些地方的領導,從虛假的政績觀出發,對羣衆上訪不能正確對待。羣衆一來上訪,就批示嚴辦,給羣衆更大希望,基於此,當檢察官查不出個頭緒時,就認爲是檢察官有幕後交易。
起訴案件中存在的風險
“啪”!這一聲不會有人猜到是安慶市某縣的檢察長捱了一位當事人親屬的一記耳光。
但這樣的事確實發生了,而且就在不久前。原因很簡單,檢察機關查處的一起案件的當事人,被宣告無罪,當事人要給檢察院留個“教訓”。
一些檢察官認爲,責任追究比如說錯案追究制度,彷彿是懸在他們頭上的一把劍。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盡善盡美,出現差錯也在所難免,這符合事物的客觀規律。人們希望檢察起訴的案件做到100%的有罪判決,可以理解,但不現實。近年來,我國出現案件高發,數量龐大的案件讓檢察官們疲於奔命。出現一些不是人爲因素的錯案,應該得到正確對待。有了錯案就追究檢察官的責任,對檢察官太過苛刻。
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楊建民說,在我國,檢察機關起訴後法院作無罪判決的比例在1%以下,約爲0.3%至0.4%,應該是非常非常低的。其實,無罪判決不能就認爲是錯案,更不能說起訴是錯的。“檢法對一個案件存在分歧,只能說明檢法所處的立場不一樣,檢察官從有罪的角度收集嫌疑人的有罪證據,辯護人從無罪的角度進行辯護,法院只是居中判案。如果檢察院起訴的案子100%有罪,那還用走這麼多程序嗎?”
楊建民說,對於人爲因素或明顯有問題的案件,侵犯當事人的權益應該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但也應該允許一定的無罪判決的合理存在,不對辦案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只有建立起訴風險的退場機制,檢察官的辦案積極性纔會進一步提高,更好地打擊犯罪。他說,現在一些地方的起訴率不高,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擔心責任追究,該起訴的不敢起訴,該抗訴的不敢抗訴。“有的地方甚至發展到,只要法官說案子可能要判無罪,檢察院就忙着撤訴。”
除了檢察機關自偵的案件,在刑事司法中,檢察機關處在居中環節,一些錯案中也是“連帶”追責。
造成這樣的原因有很多。長期以來,公檢法之間的關係,有“警檢關係密切化”、“訴審關係接近化”的表現。在這個意義上,出現一些刑訊逼供在所難免。
但從現實中,警方更希望檢方充當“二傳手”的角色。因爲警方希望所有的案件都能起訴到法院進行審判。
近來,安慶市檢察機關就因爲對警方移送的一起強姦殺人案,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認定而“惹”上麻煩。受害方上訪不說,警方將該案向媒體公佈,甚至引發檢警矛盾。
面對多重風險的壓力,一些檢察官希望,儘快建立檢察官風險保障制度。他們認爲,檢察官法的規定過於原則,保護主體、運行程序等均不明確。雖然規定了“檢察官有權提出控告”,但受理控告主體、控告權的提起和作出處理決定的程序、期限以及作出決定後的救濟權利等沒有相應的配套規定。
更多基層檢察長認爲,“只有從根本上減少風險依存的載體和渠道,檢察官的職業風險指數纔會真正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