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