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6年時間內,吳嚮明不停地遊走於罪與非罪之間。一審法院兩次判其有罪,中級法院又兩次終審判其無罪。
12月初,山西運城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調走吳嚮明案卷,昭示着該案即將進入重審程序,一場兩級法院的“拉鋸較量”又將展開。
吳嚮明案新變數
似乎是一個巧合,12月4日下午《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剛剛離開山西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運城中院),5日上午,歸檔於河津市人民法院(下稱河津法院)的吳嚮明案全部卷宗,就被運城中院調走。
吳嚮明案是一起轟動河津的案件。吳嚮明,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長,6年內兩次被抓,在看守所被羈押923天。河津法院兩次判其有罪,運城中院兩次終審判其無罪。2005年7月,河津市委組織部發文,恢復吳嚮明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2006年8月25日,他向運城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同月,河津市政法委向運城中院遞交報告稱,不能接受運城中院審判結果,要求對吳進行再查再訴。
“可能是要重審吧。”河津法院副院長王喜奎說。據王喜奎介紹,運城中院前往河津調取吳嚮明案卷宗的,是該院院長任連友和紀檢組正副組長,另有數名中院工作人員。
運城中院對吳嚮明案的最終審判,早在兩年半前的2004年4月19日即已完成。此次運城中院調走吳嚮明案卷宗,是否意味着該院對吳案的無罪判決將另有變數?
吳嚮明案出現新的變化,並不是沒有可能。在運城中院對吳嚮明作出第二次終審無罪判決之後,河津市政法委曾代表河津“一委兩院”函告運城中院,表示對運城中院兩次對吳嚮明作出無罪判決“一審法院始終感到不解,公訴機關始終持有異議”,要求對吳嚮明案進行再覈查,再追訴。
12月6日上午,吳嚮明案將進入重審程序的可能性,在河津政法委得到進一步證實。
“吳嚮明的案子,我們要重新辦!”河津市政法委書記張有榮滿懷信心地說。張有榮證實吳嚮明案卷宗已被運城中院調走的同時,認爲中院的這一舉動,即是該案即將進入重審程序的一個信號。
“工作給你安排,我們本來也不想再追究,但是人家緊咬着我們不放,要賠償。”張有榮說,“一分錢也不可能賠,賠了就是說我們辦了錯案。”
按照河津市政法委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的說法,如果吳嚮明申請國家賠償的要求得到中院支持,隨後的問題就不僅僅是經濟賠償的問題,這意味着涉及吳嚮明案的衆多辦案人員將承擔錯捕錯判的嚴重風險。
在遞交給運城中院的函告中,河津市政法委代表河津法院、檢察院,就吳嚮明賠償訴求一事表示,“我們是不會受理也不可能受理的”。同時,河津政法委還就運城中院召開吳嚮明國家賠償案聽證會作出三點答覆:1.河津市法、檢兩院是不會派人蔘加聽證會的;2.若運城中院作出賠償決定,河津市有關方面是不會也不可能盲目接受和執行的;3.我們將採取有關應對措施,確保此案的最後澄清和公正裁決。
對立的情緒,已經躍然紙上。
時至今日,運城中院終審判處吳嚮明無罪的判決已經過去了兩年半的時間,但河津市公訴機關不服此判決而採取的應對措施當中,並不包含按照正常程序選擇抗訴一項。
河津市政法委書記張有榮在“澄清和公正裁決”吳嚮明案上決心不小。12月6日上午,張有榮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如果“貪污腐敗”的吳嚮明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河津政法委將直接向中央政法委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
“貪腐”吳嚮明的審判輪迴
吳嚮明第一次被抓是在1999年6月15日。時任河津市公安局分管巡警大隊副局長的吳嚮明,應河津檢察院的要求對巡警大隊涉嫌收取該市山王村好處費一事進行調查。當天調查工作告一段落後,吳被叫到河津檢察院接受訊問,當夜被留置。第二天,吳嚮明被檢察院銬送至相鄰的陝西省韓城市某賓館接受審問。第三天,吳嚮明被正式逮捕。此日下午,河津檢察院將吳嚮明異地羈押在陝西省合陽縣看守所。
9個月以後,河津檢察院以貪污罪名對吳嚮明提起公訴,指控吳借分管公安局巡警大隊的機會,將河津市山王村支付給巡警大隊的11.4萬元勞務費據爲己有;另外,還指控吳嚮明在擔任河津市清澗派出所所長期間,私吞清澗鎮政府的5萬元經費。
就第一項指控,河津檢察院公訴科科長12月6日上午說,當年山王村修了一座山王橋,正好趕上河津修築繞城國道,山王村於是想借助公安的力量在路上設卡,讓所有過往車輛繞行通過山王橋,以便在此收取過路費,所得收入按照40%分成給公安局巡警大隊。山王村於是委託三個農民找到巡警大隊民警王紅兵協商。王紅兵向吳嚮明彙報之後,吳開始派人設卡,責令路過車輛必須繞行山王橋。由此產生了檢察院第一項指控中提及的經濟案件。
而吳嚮明則另有說法。除否認檢察院指控內容中提到的11.4萬元勞務費據爲己有,吳嚮明還稱,在路上設卡絕非他一個公安局副局長所能決定,這是市委、政府在當年的舊城改造中提出的一個行政決策,他和巡警大隊都只是這個決策的具體執行者。
2000年6月,河津法院認定了檢察院指控中的一項內容:吳嚮明在擔任清澗派出所所長期間貪污公款4萬元,並作出判3年緩4年的一審判決。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在指控中提到的另外12.4萬元未被認定。
吳嚮明不服此判決,認爲所借鎮政府的款項有借條存在,不構成貪污,於是上訴至運城中院。當年12月,運城中院終審判決吳嚮明無罪。該院審理認爲,河津法院在清澗派出所賬目底數不清、4萬元公款被侵吞情況不明的前提下認定吳嚮明貪污了該筆款項,證據不足。
然而兩年後,當吳嚮明因爲另一案由再次成爲公訴機關的指控對象時,已被運城中院否定的“貪污”情節被再次提起,並在一系列的戲劇性變化之後,成爲重罰吳嚮明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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