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凡殺人必償命”觀念的顛覆絕不是對殺人罪犯的仁慈,而是在遵從法理的前提下,對人的生命權的最大尊重,可視爲中國社會法制理念又一具有標誌意義的重大突破。
“殺人魔王”邱興華有沒有精神病?自上週五陝西高院對邱案進行二審後,成爲國內輿論關注的焦點話題。
輿論對邱是否具有精神病的關注集中於兩個關鍵環節:一、既然邱的家屬和代理律師已申請對邱作精神病司法鑑定,是否准許此申請已涉及到司法審判的程序正義;二是假如邱確有精神病或精神異常,安康市中院判邱死刑的一審判決將被推翻。邱有可能免除或減輕刑事處罰。
從明年元旦起,國內死刑複覈權將上收至最高法院。假如對邱的二審判決(譬如維持一審判決)能拖過年底(譬如加入一個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那麼作爲重特大案件,邱案勢必進入最高法院的死刑複覈程序。
現在的問題是,邱提出二審上訴是10月31日,按現有法律規定,上訴案件的審判期最長爲45天,如果邱爭取不到精神病司法鑑定,就意味着一旦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立即安排行刑,那麼,邱案仍有足夠的時間規避最高法院的死刑複覈程序。
假如精神病司法鑑定確認邱沒有精神病,對邱執行死刑屬罪有應得,對邱案的司法審判就會辦成鐵案,並在中國司法審判主張審判程序正義的“長跑”路途上,留下一個表徵進步的歷史印記。
假如精神病司法鑑定確認邱有精神病或精神異常,司法判決邱不受刑事處罰或減輕刑事處罰,那麼中國司法將留下一個具有劃時代進步價值的判例,對中國未來的司法改革將產生重大的正面影響。
我認爲,若真的如前所說,那麼,“重大正面影響”將首先體現於下述兩個方面:其一,司法公正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同等重要的理念在中國社會得到一次前所未聞的彰顯;其二,中國社會“凡殺人必償命”的傳統法理將在一定程度上被顛覆。這樣的顛覆絕不是對殺人罪犯的仁慈,而是在遵從法理的前提下,對人的生命權的最大尊重,可視爲中國社會法制理念又一具有標誌意義的重大突破。
關於該不該對邱作精神病司法鑑定,以及二審法院在公訴機關未提供精神病司法鑑定關鍵證據條件下開庭審理此案,國內若干精神病鑑定領域的知名學者提出了強烈質疑。我以爲,這不是學者們在“自我炒作”,而是在司法程序正義環節關乎和保障人的生命權。
通過相關報道,我欣慰地發現,二審法院對此案的審理相當審慎。這一方面緣於此案事關重大;再一方面,司法公正乃時勢所逼,迫使二審法院不敢草率從事。
據瞭解,國內正抓緊制定《精神衛生疾病防治法》,爲彌補法律空白,國務院已於2004年轉發公安、衛生等七部委《關於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性意見》。該行政規章有這麼一條:“公安機關要……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安康醫院負責做好治療工作。”對照以上所述,倘若邱確有精神病,那麼其瘋狂殺人的行爲只能定性爲“肇禍”。果真如此,地方當局就須承擔行政不作爲的重大責任,並支付無辜被殺者家屬的安撫性賠償。由此,二審法院在缺乏精神病司法鑑定作爲本案關鍵公訴證據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此案,就爲人們提供了“豐富的想象空間”。
輿論對此案的高度關注,促使我作出二審法院將審慎判決此案的預測。輿論之所以計較邱到底有沒有精神病,已超越了該不該對邱繩之以法,而在於高度關注中國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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