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興華連續殺死了11人,犯案手段惡劣,民憤極大,似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今天向記者表示:“如果邱興華真的是精神病人,那麼即使民憤再大,他也不應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對我們的要求。”
“如果一個社會連精神病人都要判處死刑,那就是極其的不人道。”陳衛東認爲,應該立即爲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鑑定。
12月8日,震驚全國的邱興華殺人案在陝西省安康市鐵路運輸法院二審開庭。邱興華的二審辯護律師張樺在法庭上提出,邱妻何冉鳳和親屬認爲邱興華有精神病,要求律師向二審法庭申請鑑定。張樺向法庭提交了邱妻何冉鳳從老家村委會和親屬處開的“邱家族有多人患精神病”的證明。
法庭認爲,邱妻通過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值得懷疑。再者,該證明不是醫療機構診斷病歷和結果,不能證明邱興華有精神病,因此法庭不予採納。審判長在法庭上宣佈,待本案合議庭評議後,再作結論。
邱興華是否有精神病?法院最後能否同意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這些都仍是未解的謎團。就在兩個月前,邱興華被捕時,人們無不拍手稱快,然而,現在情勢有點變了,法學專家、精神病專家、律師都站到了邱興華的一邊,緊急籲請爲一審已判死刑的邱興華進行司法鑑定。
江蘇省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劉錫偉教授緊急上書有關部門,要求“槍下留人”。劉錫偉上書的理由是:他斷定邱興華患有精神疾病,目的是希望有關部門能敦促法院在二審期間對其做司法精神病鑑定,否則將可能造成冤假錯案。
12月10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龍衛球、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聯合發表公開信,呼籲法庭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
陳衛東表示,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以及辯護人有申請進行鑑定的權利,但是真正決定鑑定與否的只有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
就司法精神病鑑定這一爭議,邱興華本人當庭表示,“我沒有精神病”。對此,陳衛東認爲,邱興華自己說其無精神病,這對是否進行司法鑑定不起決定作用。“真有精神病的人,往往會認爲自己並沒有病。從這一點上來說,反而更有必要對邱興華作鑑定。”陳衛東表示,目前專家學者之所以對邱興華案件這麼感興趣,是希望通過此案引起人們對我國司法鑑定制度方面不足的關注,其意義早已超過了案件本身。
陳衛東說,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機關應該根據提供的證據,決定是否同意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如果不鑑定,那麼對於不進行鑑定的理由,司法機關必須作出迴應。
“在訴訟中,只要被告一方或受委託人申請作司法鑑定,只要具備一定的理由和依據,司法機關就應爲其作鑑定。”陳衛東指出,應賦予辯方鑑定啓動權,特別是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司法鑑定的啓動權不能爲司法機關所獨享,控辯平等要求在鑑定啓動權方面同樣要實現平等。
“凡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應該爲其作司法精神病鑑定。”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許蘭亭律師認爲,人命關天,不可不慎,只有這樣纔可以充分保護每一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許蘭亭也認爲應該立即對邱興華作司法精神病鑑定。
就此案,還有法學專家表示,司法鑑定申請的要件,應該是隻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不是要求證據充分;法院不批准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鑑定申請的要件,是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不是精神病人,排除其患有精神病的一切可能性。如此,才能充分保護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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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鑑定:是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法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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