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興華的案件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在人們紛紛譴責邱興華兇狠殘忍的同時,不少法學專家也對其精神問題提出了質疑,到底邱興華有沒有精神病?
昨(14)日下午,被譽爲中國司法精神病學泰斗、華西醫院博士導師劉協和教授緊急約見本報記者,稱就自己目前掌握的情況分析,初步判斷邱興華患有“嫉妒妄想”,屬於偏執型的精神分裂症的一種表現。劉教授直言不諱地指出:“法院的判決書上說事實明確,不做司法精神鑑定怎麼能算事實明確?不做司法鑑定,難以服衆!”
五大疑點初步判斷邱興華有病
劉協和教授告訴記者,如果不進行鑑定,是剝奪了邱興華作爲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劉教授說,根據自己手上掌握的材料和學生陳志華(邱興華曾委託的辯護律師)帶來的資料,綜合分析後認爲,初步可以從五大疑點判定邱興華具有精神問題:
邱平時無端懷疑妻子的行爲,還堅稱兩個女兒不是自己的。他前往鐵瓦殿給孩子求籤,一是看看兒子的命運;更重要的是,他想讓道士算算兩個女兒到底是不是自己親生。同時,據邱興華的妻子何冉鳳說,案發前,她在山上曾看了比邱更年輕的道長一眼,邱的反應就很大,懷疑妻子和道長有染。
劉教授說,邱的這些表現,是在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憑空捏造出來的一些想法,並堅決認定自己的想法是正確的,這是一種無端猜想;
何冉鳳常常受到邱興華的家庭暴力,何冉鳳覺得邱的這些舉動最近兩三年才愈發明顯,尤其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何冉鳳開始感覺到邱興華的古怪,他心神不定,坐立不安,經常無緣無故地發火,抱怨何冉鳳瞧不起他。此時,邱興華承包的一處土方工程,因爲事故賠償了一名受傷工人4000塊錢,導致這一年幾乎沒有收入,邱興華的情緒由此跌入谷底,晚上經常一個人悶頭抽菸,一坐就是一通宵。
此後,邱興華的古怪漸漸升級,開始有了奇怪的想法:兩個女兒不是他親生的,因爲她們走路的姿勢與他不像。
邱興華作案的動機不正常,在看守所裏,邱對警方說,他在一夜間殘忍地連殺10人的理由,竟是因爲鐵瓦殿道觀住持熊萬成“摸了他媳婦一下”。這是一種典型的“嫉妒妄想”,是精神分裂症中常有一種表現。
在邱興華提出的上訴中,他認爲判決書對何冉鳳不貞的事實沒有說清楚,便堅決提出上訴,他覺得他自己遭到什麼判決都無所謂,但必須要把妻子的不貞說清楚。劉教授說,這些也是精神病人思維過程的一種行爲體現。
邱興華在口供中,所寫的文字破裂不堪,內容也不連貫,這也足以證明他有精神問題。
劉協和教授說:“僅現在所知的這五大疑點,就符合嫉妒妄想的表現,可以初步判斷邱興華患有嫉妒妄想症,這就是精神病。”
兩條法規不能考慮壓力忽略公平
劉教授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兩本書給記者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的兩條法律條款,老教授早已做好了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劉協和教授認爲:也許是邱興華的案件性質太惡劣,在全國上下引起了羣憤,如果法院不對他判處死刑,民憤難平,法院纔會拒絕對邱做鑑定,並一心想盡早對他判決以給社會一個交待。“法院不能只考慮壓力,而忽略公平的原則。”劉協和說,對邱進行審判前實施精神鑑定,是對犯人合法權
益的保證,也是對中國司法程序的維護。他認爲:“法院拒絕爲邱興華做司法鑑定,是剝奪了其合法權益。”
劉協和簡介
劉協和,被譽爲“中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開創者”,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精神病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從1985年開始,劉協和主持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先後修改10稿,2000年交至衛生部之前,劉協和一直是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重要組織者,爲我國精神衛生法的擬定做出了重大貢獻。
1986年劉教授建立了國內第一個司法精神病學教研室,開設司法精神病學和法律心理學課程,成爲新中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開創者。20餘年來,他參與精神病司法鑑定兩千餘例,解決了不少疑難案例。
劉協和公開信三個認識誤區需要澄清
昨日晚7:30,劉協和教授給記者發來他致全國輿論界的公開信,指出在邱興華案件中人們存在的三大誤區(以下爲原文)。
邱興華案件在全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激烈的爭辯,這無疑是一個好現象,反映了人民羣衆對執法公正和法制建設的關注。爭論圍繞三個關鍵問題展開:(1)邱興華是否精神病人?(2)邱興華是否有辨認能力?(3)精神病人殺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從爭論中可以看出有三個認識誤區需要澄清。
誤區一:精神病人在庭審中和言談時思路不可能如此清晰。
引用大量事實說明被告言談舉止正常,否定他是精神病人。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精神病人都是披頭散髮、全身污垢、胡言亂語,不可能有正常的邏輯思維。而事實是:像這類表現的精神病人只是極少數,許多精神病人既有病態行爲,也還保留許多正常的思維和行爲。精神科醫生和司法精神病學家主要根據確切的精神疾病症狀和疾病發展規律診斷精神疾病。這些都需要事實作依據,不能憑空猜想。重要的是在大量正常的言行中識別出精神症狀和病態行爲。像邱興華這樣“無端懷疑”(事實上不只是懷疑而是堅信)妻子有外遇、兩個女兒不是他親生的、道士熊萬成與他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以至於把道士殘酷殺害、把廟觀燒燬、毒打妻子,甚至於在一審判決他死刑後還要求上訴,說法庭判決沒有把他妻子不忠寫入判決書等一系列荒謬言行,足以判斷他有妒嫉妄想,這一精神病性症狀存在;除此之外,還有把石頭說是螃蟹,殺人之後寫的荒謬借條等等言行,以及兩年來的性格和情緒變化都可以作爲佐證。如果避開這些事實,只強調此人有正常言行的一面,便會陷入認識誤區。正是由於這一認識誤區,使許多家庭忽視了親人的異常行爲,長期不去就醫,以致演變成爲慢性精神病,甚至出現危害行爲。
誤區二:精神病人殺人不會有預謀,不會逃避追捕;殺人後逃跑,庭審時思路清晰,說明被告有辨認能力。
首先需要明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中的“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所指的“行爲”是指危害行爲而不是一般行爲。許多精神病人對自己的一般行爲具有辨認能力,只是對自己的危害行爲缺乏辨認能力:不知道自己危害行爲是否正確,是否恰當。邱興華對殺害熊萬成、道觀的其他人員和香客,以及在湖北的搶劫、傷害等危害行爲堅持認爲是正確的,從不感到後悔,其提供的理由是荒謬的。明顯的是在妒嫉妄想等精神症狀的驅使下出現了一系列危害行爲,卻堅稱自己沒有精神病,也表明他對自己的危害行爲和精神疾病缺乏辨認能力。不能因爲他對自己的一般行爲具有辨認能力或庭審時思路清晰,而認定他對危害行爲也有辨認能力。大量事實表明他殺害熊萬成的動機或“犯意”,是病態的妒嫉妄想,他是在病理動機支配下做出的危害行爲,並非只是迷信思想的結果。
誤區三:即使是精神病人殺人也應該負刑事責任。
需要明確精神病是人腦這種高級器官的疾病,是不以個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的。調查的證據顯示,邱興華的一家有四口人患精神病。有理由推斷,遺傳因素對邱興華的發病具有重要影響。邱興華在三年前還是一個正常的人,並無劣跡。只是近幾年纔出現性格暴躁和妒嫉妄想等病態行爲。他的危害行爲是疾病造成的後果,他是精神病的受害者。精神病人不應承擔疾病所造成危害行爲的法律後果,是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爲保護精神病人這一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是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和維護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保障。以判處精神病人死刑來爲精神病人殺害的人殉葬是無益於受害者和法制社會的理念的。
邱興華案大事記
1事發 7月15日,漢陰縣發生一起罕見惡性兇殺案,10人在漢陰縣平梁鎮鳳凰山山頂上的鐵瓦殿被刀斧砍死,年齡最大的62歲,最小的僅12歲。
2殺人 動機先後有公訴方支持的“挪祖碑遭拒說”和邱本人主張的“道士與妻淫亂說”兩種。10月22日,邱一審被判處死刑。邱上訴,目前還在等待二審結果。
3司法精神病鑑定 11月15日,邱興華的妻子通過二審律師申請對邱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但一審公訴人李德才認爲可能性不大,因一審時已有充分證據證明邱具有完全行爲能力,邱本人也否認自己存在精神疾病。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無權自行聘請專家爲被告人做精神病鑑定,法庭對律師提出的鑑定申請,可以做出不同意的決定。這一條款因此案而被諸多專家質疑。
4專家論戰 在一審開庭前到二審開庭後,一直有包括精神病醫生在內的著名專家對邱興華是否精神病進行論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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