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等5位法學家發表公開信,請求司法部門立即爲陝西涉殺11人的被告人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12月12日《新快報》)。
筆者認爲,二審法院如果對邱興華不作精神病鑑定,不僅不能服衆,而且在程序上也明顯不當。因爲在筆者看來,邱興華特大殺人案民憤極大,而在中國的歷史傳統和現實語境中,平息民憤往往是司法機關面臨的首要任務和現實難題,也就是說,在邱興華案的審理中,民憤很可能遮蔽法律權威和司法理性,遮蔽程序正義。
對於邱興華案來說,行爲的客觀性已經無可置疑,後果是確定的,證據是確鑿的。目前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行爲人邱興華的刑事責任問題。對於一般正常人來講,精神是否正常,作出行爲時是否具有控辨能力,無須多慮。然而,對於其家族曾有多個精神病人的邱興華來說,有沒有精神病,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則是一個非常大的懸疑。如果不能排除這個懸疑,在程序上是不當的,法院判決缺乏正當性基礎,判決結果必然受到質疑。
而從二審開庭的情況看,司法機關很可能不願意接受邱興華有精神病的可能性,也不願意給邱興華提供鑑定的機會,因爲鑑定結論萬一認定邱興華有精神病,法院將無法平息民憤,無法承受來自各方的巨大壓力。
法院很可能以心理學測試代替精神病鑑定。從報道情況看,司法機關實際上對邱興華已經進行過相關的測試。在一審開庭前夕,犯罪心理學專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爲邱興華通過兩套測試題認定邱興華屬“變態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12月8日《華商報》)。這個結論既可以當做駁回司法精神病鑑定的擋箭牌,也可以作爲維持一審判決處死邱興華的通行證。
其實,由犯罪心理學專家對邱興華進行人格測試,得出“不是精神病人”的結論,無論從邏輯上還是從法律程序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筆者雖然不是司法精神病方面的專家,但從一般邏輯上看,人格測試只能確定嫌犯的“人格類型”,而人格缺陷與是否精神病絕對不是一個概念。而且不是直接委託精神病專家對嫌犯進行精神病學鑑定,而是用人格測試方式排除精神病,這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何況,心理學專家作出的“不是精神病人”的結論,從主體資格上也是瑕疵的。另外,還有程序上的問題,人格測試既非由專門機構進行,也非經過法定程序委託進行。
在筆者看來,法律權威和司法理性不是靠平息民憤而贏得的,而是靠嚴格依法辦事和公平公正司法來實現的。我國刑法的全部原則和內容貫穿了一條主線,即勿枉勿縱、罪刑法定和罪刑相當。其中一個原則就是精神病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不折不扣地落實這一刑法原則不僅適用於一般刑事被告人,也當然應當適用於像邱興華這樣的“殺人惡魔”。如果以民憤極大爲理由,而拒絕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的話,不僅沒有排除“出罪”的一切可能,程序上缺乏正當性,而且也是對法律權威的損害和對司法理性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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