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吉學剛):利用自身是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爲幫助其親屬獲得週轉資金,夥同他人謊稱銀行有“內部存款”,一銀行營業廳主任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連續多年向公衆高息攬存。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其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5萬。
即將步入而立之年的任某市本市一家銀行營業廳的主任。任某爲給其親屬籌集經營資金,同已在另案中被判刑的王某等人合謀,虛構銀行有內部存款的事實,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博得民衆對其的信任,連續多年向公衆高息攬存。2004年1月,因不能歸還存款人本息,存款人發覺被騙後向公安機關報警。同年1月18日,警方將任某抓獲。截至案發時,共有32人合計384.2萬元不能返還,警方追繳回現金74.9萬元及汽車三輛,分別發還給被害人。
法庭上,被告人任某否認其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認爲自己不構成犯罪。任某的辯護人認爲公訴機關對任某的指控證據不足,定性錯誤。公訴人堅持公訴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爲,任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夥同他人謊稱銀行內部有“高息存款”業務,藉此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任某的初始供述是有罪供述,其口供內容完整,因果關係明確。此外,他對共同預謀、參與人的分工以及他與同夥王某去提款等問題都有詳細的供述。同時,被害人的陳述、任某的同夥王某的供述、任某的母親、舅舅的證言,不同程度已形成完整的鎖鏈。因此認定任某的行爲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的。
鑑於任某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大部分贓款至案發未能歸還,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且他在案發後先供後翻,足以表明其缺乏悔罪表現,應酌情從重處罰。同時法庭考察全部案情,由現有證據證實,任某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程度小於其同夥,因而對其處罰應較之其同夥要輕。據此,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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