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一些知名企業家先後落馬入獄,如今民營企業家羣體中的很多人到了惶惶不可終日的地步!”和君創業諮詢公司總裁李素,今天在北京呼籲,“必須要採取措施,解決民企原罪問題”。他表示,自己已經向立法機構提交了公開信。
李素認爲,“歷史上,在權錢交易的腐敗案件中,官員手中握有權力,總是主動的一方,民營企業家大多是被動的一方。反腐敗不等於反富人,富人們往往是查處腐敗交易中能作爲證人的一方。”
他認爲,民企原罪是一種複雜的歷史現象。對犯罪絕不能姑息,社會不公現象必須切實解決,但對“原罪”要區分對待。
民營企業家遇到“重大的坎兒”
常年在各地爲企業做諮詢工作的李素,最近發現一個“暗潮”。他剛參加了一個探討民營經濟的大會,全國70多家知名民營企業的負責人都到了場。可是最後會議形成的焦點,不是產業升級、收購兼併、未來投資機會等重大經濟問題,反而“一邊兒倒地爭論民企原罪問題”。李素說,這些企業家不關心企業擴張,反而在反思自己的“安全問題”。
從最早的孫大午案,到後來的江蘇“鐵本”案,再到德隆的倒掉,科龍崩盤顧雛軍被抓,黃光裕被質疑假貸款等,民營企業家們陸續出事,紛紛“落馬”,這到底意味着什麼?
李素稱,他從地方上一些執法機關了解到,目前有一股揭發檢舉企業家“原罪”的風潮,檢察機關收到的大批檢舉信,多是和某些企業早期創業時的違規操作有關。
凡是民營企業家肯定有問題,“抓企業家”似乎成了一股潮流。李素說:“我在溫州演講,表示要區分‘原罪’和‘犯罪’,不能亂抓一氣。”他認爲,因爲存在這樣的“風潮”,民營企業家人人自危”,這就是目前創造了中國經濟總量50%的民營經濟,當下遇到的一個“重大的坎兒”。
“反腐倡廉”不等於“殺富安貧”
李素認爲,原罪與犯罪概念在學理上和實踐上都有着明顯的區別,“原罪”與直接危害社會的犯罪從根本上不同,是一種具有歷史進步性和歷史必然性的經濟違規現象。在我國,改革歷史進程中先後產生了3種民企原罪,必須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尋求不同的解決之道。
其一,上世紀80年代“摸着石頭過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營企業的違紀違規較多地集中於對舊體制的“邊緣突破”,是一種“改革性探索原罪”,同時也是改革界線不清產生的“無知之罪”。
李素稱,“改革性探索原罪”是針對舊體制而言的概念,是一個與權力包辦式經濟和政府包辦型社會相對立的概念。對這個原有的社會經濟體制來說,“摸着石頭過河”本身,就構成“改革性探索原罪”產生的“第一推動力”。
因此,凡是對舊體制衝擊和打破的民企操作,只要代表未來改革趨勢的行爲,都可視爲“原罪”而非犯罪。時至今日,改革大業並未完成,大量舊體制下的法律有待改革,因而不確定此類原罪的範圍、性質和概念含義,不僅會給20多年來作爲改革先行者的民營企業家背上沉重的“原罪包袱”,也會對和諧社會的建設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其二,上世紀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營企業的違規違法更多地表現爲配合地方政府推進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的“跟隨違法”,是一種“發展性被動原罪”,是政府官員主導下發生的“歷史之罪”。
他認爲,進入90年代,作爲幼稚生產力的民營企業,依賴於擁有大部分資源與絕對性權威的政府,按政府官員極力追求地方經濟發展的意志行事,尋求超常軌發展的市場機會,構成這一年代的“主流”現象。
目前,原罪之爭的焦點,是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權錢交易。主張清算原罪的人,把民企當作腐敗產生的罪魁。而李素認爲,從政府主導的計劃經濟向市場主導的資源配置轉型中,腐敗的最大根源,在於權力包辦經濟,由此產生社會經濟實體對權力的“配合”與“供養”。因此,權錢交易的責任主導方面,在於強勢的政府,而不能一味追究弱勢的民營企業家。
因此,“反腐”不是“反富”,反腐倡廉與殺富濟貧有天壤之別,民營企業應當成爲“反腐敗的同盟軍”。
“行業潛規則”支撐“道德原罪”
李素表示,到了21世紀,我國以“科學發展觀”推進改革,民營企業的違法犯罪主要體現爲法不責衆的“行業潛規則”還在延續。
“行業潛規則”支撐的“道德性原罪”,指在市場經濟加速擴展的動態條件下,企業普遍性的違規違法。其中,有些是經濟緊縮時企業被迫採用的應變措施,有些是地方政府土政策支持的普遍違法,有些是行業內因競爭需要互相攀比形成的違規違法。
李素舉了幾個案例:比如江蘇“鐵本”案。那本來是個很小的鋼鐵廠,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非要讓企業主“幹一個像寶鋼那麼大的項目”。結果代價是,企業家被抓了,關了幾年後他的企業也被賣掉了;正在審查的科龍案中,顧雛軍涉嫌的幾個罪名,都與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官員有關;而黃光裕被質疑用個人身份證從銀行“假貸款”的問題,幾乎在所有的房地產企業都存在。
如何破解“民企原罪”
李素承認,破解民企原罪問題的確需要我國立法機構具有極高的理論素質和政治智慧,極強的政策水平和司法技巧。
他在公開信中建議:首先,要鼓勵和支持並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過法院的判例立法,解決改革實踐與立法滯後的矛盾。其次,要歷史地看待民企的“發展性被動原罪”,在反腐敗工作中嚴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勵企業家揭露腐敗,保護民營企業的發展力。同時,要赦免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國人大建立聽證會制度,解決原罪劃界問題。
“我知道只要一提赦免原罪,會激起很多人的反感,可社會情緒有時是非理性的。我認爲,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有個理性的態度。”李素稱,許多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有個規律,當人均GDP水平在1200美元上下時,“即不太低也不很高”,往往是兩極分化最嚴重、社會發展最不協調的時候。此時應該採取很多措施彌合社會的裂痕,比如政府調整稅收政策,加大二次分配,更多傾向弱勢羣體;民營企業提高社會責任心,增大對公益事業的捐助;嚴懲腐敗和犯罪行爲等等。
“但以原罪的名義,把矛頭指向民營企業家,這個思路肯定不對。”他說。
有人評價,面對公衆的輿論,李素的公開信是“對着狂風吐唾沫——只能弄自己一臉”。而他表示,道理會越辯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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