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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及外地的部分餐飲企業在爲消費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常常設置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或是對消費者自帶的酒水收取開瓶費。一些行業協會也默許此“行規”。爲此,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特此發佈公告,提醒廣大餐飲商家,設置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或對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行爲。如果您到飯店就餐自帶酒水遭到拒絕或向您收取高額開瓶費,您可以向市消協24450315及各區縣消協投訴,也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消協或工商部門將會依據相關法律爲您維權。
據消協介紹,設置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或對消費者自帶的酒水收取開瓶費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等規定。二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之規定。三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之規定。
餐飲企業設定的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或對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不公平規定的主要原因是其所提供酒水的暴利,要害是迫使消費者接受高價酒水,餐飲企業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場價格的一至四倍,高額的酒水利潤是支持餐飲業不公平條款的源泉。餐飲企業的高價酒水在實質上構成了對消費者不公平交易。
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或對消費者自帶的酒水收取開瓶費行爲違反誠信原則。
個別餐飲企業設定是否允許自帶酒水的規定,應該由消費者和經營者交易雙方自主決定,本着雙方自願的原則協商。而通過行業聯合或企業間串通單方面做出的不允許自帶酒水的行業規定,是對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設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行業作出的行規,本應以實行行業自律爲主,規範本行業企業的經營行爲,不可設定對消費者的不公平規定。如果設定,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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