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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張金波在家中展示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開具的無罪判決書。 |
2006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張金波無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獄10年的錯案終於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張金波流着淚哽咽地說:“10年了,我沒有掉過一滴淚,爲的就是等到這一天。”
張金波因強姦罪名入獄10年,他被還以清白時,已服滿刑期。
被抓時纔在卷宗上看到“強姦”二字
1995年時,張金波是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蘆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當時,他轄區內的居民45歲的郭某,與丈夫開了一家小飯店。原定當年3月8日開業,因沒有辦理防火執照,張金波未讓她開業,從此留下禍根。後來郭某請張金波吃飯、洗澡,並許諾說市局“有人”可以幫他升官。不久,郭某的小飯店開始營業了。
然而,張金波沒有想到,在1995年5月12日那天,他的人生從此改變。那年他僅僅32歲。
那天下午3時左右,張金波來到郭某的小飯店檢查,聽到房間裏有打麻將的聲音。他推門而進,發現郭某正同3個男人打麻將。當時張金波身穿警服,3個男人看見他就推倒了手中的牌,只有郭某無動於衷。張金波回憶說:“當時郭某對其他人說,別理他,繼續玩兒。”
張金波感覺像是受到了“污辱”,非常生氣,看到桌上有錢,就認定他們是聚衆賭博,於是上前收起麻將。郭某與她兒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與張金波撕搶。張金波更加惱火,認爲郭某和李某的行爲是妨礙民警執行公務,要求她們到派出所聽候處理。
大約半個小時後,張金波回到派出所。令他沒想到的是,郭某與李某正在派出所裏控告張金波耍流氓。事後張金波從當時的筆錄內容得知,郭某說,張金波打李某,並持槍威脅李某。李某說,張金波打她,還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控告張金波,說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間3次強姦了她。
當晚6時,張金波被刑事拘留,而此時他還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麼罪。提審他時,他才從卷宗上看到了“強姦”二字,當時他“氣得肺都要炸了”。
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無罪釋放
市公安局紀檢委專門針對此案成立了專案組。原專案組成員、南崗公安分局預審科預審員孫洪彬回憶當時的情景:“我被抽到監察室幫忙,領導說,市局轉來一份舉報材料,要求7天之內搞清基本犯罪事實,報送檢察院批捕。”
6月6日,專案組一行六七人來到看守所對張金波進行了第一次提審,張金波拒不承認犯罪事實。
提審結束後,孫洪彬問專案組組長:“日期寫哪一天?”對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進行提審。孫洪彬就按照要求將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內。
第一次提審,張金波沒有承認犯罪事實,專案組很不滿意。孫洪彬就去搜集其他證據。“當時就認爲他有罪,所以想辦法湊足材料。”孫洪彬說。
舉報信中還提到另外兩件事,一是張金波授意在郭某小飯店門前建一小房,並要據爲己有。二是郭某的弟弟請張金波和另外兩名民警到洗浴場所嫖娼。
後經孫洪彬調查,第一件事居委會證實,小房是準備做警務室用的,同時爲貧困戶解決生活困難。而關於嫖娼的事,也沒有被查實。
這期間,南崗公安分局兩次報請南崗區人民檢查院批捕張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補充偵查。在第三次報到檢察院後,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最終於1995年9月13日將張金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強姦,其主要證據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過門兒媳李某的佐證。
此後從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間,市公安局七處先後數次將預審卷移交市人民檢查院提請公訴,並在原來“強姦罪”的基礎上新加上了一個“流氓罪”,但均被市檢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檢察院作出決定,張金波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提起公訴。1997年2月6日,張金波已在看守所度過了671天后,被無罪釋放。那一天正是除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