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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波上訪行爲引起有關方面不滿 因爲上訪再次被抓
張金波出來後,被安排在南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第一個月發工資的時候,他發現自己成了“編外”人員,心理極不平衡,開始不斷找領導要求安排工作。1997年2月27日,張金波分別向南崗公安分局和南崗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賠償申請書,要求對他的錯誤刑事拘留予以賠償。
3月27日,南崗分局向張金波送達了“拒賠理由書”。
7月17日,張金波申請賠償一事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個半月後,法官通知張金波案件停止審理,並告之卷宗已被有關部門調走。
張金波的代理律師說,張金波因爲上訪,引起了有關方面的不滿,有關部門爲此召開了由公、檢、法參加的協調會。孫洪彬作爲辦案人蔘加了會議,他回憶說,當時領導對張金波上訪一事很反感,“身爲警察還要求賠償?”有位領導當場問:“張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說:“應該能定住。”
就這樣,在1998年2月16日,張金波第二次被抓進看守所。據張金波反映,公安機關並沒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證,他僅收到了一張《哈爾濱市公安分局撤銷對張金波釋放證明的通知》。
4月14日,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南崗區人民法院沒有公開審理此案。記者注意到,起訴書只有兩頁,其中是這樣描述3次強姦事件的:被告人張金波於1995年3月下旬某日14時許,到被害人郭某家中,以手槍相威脅,將其強姦;1995年4月初某日14時許,被告人張金波用手槍頂着被害人郭某飯店服務員李某的腦袋,逼其敲開被害人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姦;1995年5月某日15時許,被告人張金波用手槍頂着李某的腦袋,逼其敲開被害人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姦。
公訴機關提出的主要證據,仍然是郭某的證言和李某的佐證。張金波拒不認罪。
張金波在法庭上辯護說:“僅憑郭某和李某的證言不能確定我有罪,而且兩人的證言漏洞百出,比如李某的證言中稱,我用手槍頂着她的腦袋從飯店後門將她拖出,然後叫開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姦。而實際上,該飯店根本就沒有後門。”法庭上,張金波始終認爲郭某和李某在誣告陷害他。
1998年10月26日,南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宣告張金波犯有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對這一判決,張金波當庭提出上訴。
1999年4月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金波被投監到黑龍江省黎明監獄。
二審合議庭一致認爲被告無罪,但審判委員會未獲通過
劉道源是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名審判員,曾經擔任過張金波一案的審判長,如今已退休。
劉道源回憶說,1998年10月他接手這個案子後,經閱卷發現證據不切合實際。除了郭某的證言和李某的證言佐證之外,沒有發現強姦案中最重要的物證,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
於是,劉道源親自找到了郭某與李某覈實情況,發現證言有多處明顯的瑕疵。比如李某在證言中提到:“張金波用手槍頂着她的腦袋從飯店後門將她拖出,然後叫開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姦。”而實際上,飯店離郭某的住處有20多米遠,且門前是公交車站,人來人往,“持槍脅迫”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李某的陳述,李某敲開郭某房門後,張金波將李某攆走。“李某並不在現場,又怎麼會認定張金波強姦了郭某呢?”劉道源曾經問過李某:“你看清張金波拿的是什麼樣的槍嗎?”李某回答:“看清了,鋥亮鋥亮的。”劉道源又問:“像電鍍似的?”李某又答:“是的。”劉道源說,見過槍的人都知道,槍口是烏黑的。
劉道源說,強姦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必須慎之又慎,沒有充分的證據絕不能判決有罪。據此,劉道源寫出了“無罪”的結案意見,在合議庭討論時,大家一致同意這種意見。
按照規定,需要改判的案件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在審判委員會上,劉道源陳述了改判張金波無罪的意見,但未在審判委員會上通過。劉道源說,審判委員會有人提議,這案能定得住。表決時,審判委員會認定張金波有罪。
“沒辦法,我只好違心地起草了張金波有罪的判決書。”劉道源說,連續好幾天他都睡不好覺。此後,他就再沒接觸這個案子。2000年他就退休回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