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又回到二審法院,再次維持原判
張金波堅信自己是無罪的,又在獄中提出申訴,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法院認爲,張金波身爲警務人員,多次持槍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原一審、二審判決,裁定定罪並無不當。
但張金波並沒有就此放棄,他說:“即使剩下最後一口氣,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我相信終有還我清白的一天!”在獄中,他每天只睡兩三個小時,一有時間就學法律,研究案子,想辦法爲自己申訴。
在監獄外面,張金波的父母也不斷地到哈爾濱及北京上訪,甚至“三九”天在室外長跪不起。張金波的冤情終於引起了各級有關部門的重視。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立案審理。2004年5月12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書》,認爲原判認定張金波犯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遺憾的是,2004年8月26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認爲,有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證實,有證人李某的證言佐證,足以認定被告人張金波以持槍威脅手段強姦被害人的事實。該裁定再次維持原判。
省高院直接提審此案,“受害人”及證人均未到庭
2005年7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金波一案再次發出《再審決定書》,決定由本院進行提審。
開庭前,省高院法官到監獄中問張金波有什麼要求?張金波提出兩個請求:一是要求此次開庭時請法院傳郭某和李某到庭,張金波要當庭和她們對證;二是要求法院爲張金波、郭某和李某分別做測謊實驗。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了張金波的訴訟請求。
但此時,郭某與李某已不見蹤影,法官費了一番周折才找到她們,並將開庭傳票送到她們手中。但在11月29日開庭時,郭某和李某並沒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爲被害人郭某證實張金波幾次對其實施強姦的陳述不夠穩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與證人李某證言相矛盾之處,李某的證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張金波始終不供認強姦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據被害人郭某的陳述和證人李某的證實認定張金波強姦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宣告張金波無罪。此時,張金波已在監獄裏服滿刑期,並於2006年5月30日刑滿釋放。
近日,記者按照地址找到郭某的飯店,發現那裏已變成一家書店。記者在小區詢問郭某與李某的住處,鄰居說,這家人早就搬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