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改第六章5條內容
建議說,業主要求《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和增加規定,明確業主應有的權利:
一、區劃內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歸業主共有
1.第七十二條更改爲: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業主共有並頒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但依法屬於國有部分的除外。建設單位應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築區劃內所有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和竣工驗收圖紙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說明]《物權法》(草案)開始幾稿規定了這些,後來在審議過程中被逐步取消,使得住宅小區內的產權邊界變得模糊不清,業主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被開發商侵佔,隨意更改規劃、拒不移交相關資料的現象十分突出。
2.第七十三條更改爲:建築區劃內規劃標準配套公建的車庫、車位、會所、物業管理用房、人防工程用房、托幼園所、衛生站、綜合便民店、居委會辦公用房、綜合服務站、自行車存車處、道路、綠地等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公共服務房屋和設施、場地歸業主共有,不得銷售或贈送給特定人。
3.建築區劃內規劃標準配套公建的水、電、氣、熱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設備歸業主共有,不得銷售或贈送給特定人,但依法屬於國有部分的除外。
修改理由:“約定方式”給開發商藉口侵佔公共物業,形成壟斷
廣州業主委員會聯誼會籌委會認爲,業主生活所必需配套的公共房屋和設施,如果以約定優先原則確定其產權歸屬,允許歸特定人專有,只不過是給了開發商等侵佔公共物業一個“更適當”的藉口而已。
業主生活所必需配套的水、電、氣、熱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設備,如果允許歸特定人專有,將變成事實上的壟斷,從而破壞市場秩序,影響業主的安定團結,這些問題已經被此起彼伏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停電停水事件所證實。
二、業主大會可註冊成爲法人機構,可提起訴訟
4.第七十四條更改爲:業主可以按建築物設立業主大會,同時可以按建築區劃內所有建築物設立聯合的業主大會,業主可以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可以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成爲非贏利性法人機構。
[說明]允許按建築物設立業主委員會,將方便業主管理建築物,同時又方便業主通過建築區劃內業主委員會之間的合作來管理樓宇外的共有部分。業主大會可以註冊爲法人機構將極大地保護業主的共有權益。
5.第七十九條增加規定:業主大會可以爲維護共有財產之目的設立物業維護費公共賬戶,業主應按業主大會的決定繳納物業維護費用,公共賬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資金的支出預決算由業主大會審批。
[說明]業主大會設立物業維護費公共賬戶將理順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係,迴歸物業管理的本來面目。
6.第八十二條增加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爲提起訴訟,同時公告全體業主,業主也可以以自己名義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爲提起訴訟。
[說明]允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爲提起訴訟,將極大地保護業主的利益,遏制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對業主權益的侵害,從而減少糾紛,爲創建和諧社區打下紮實的基礎。
7.增加規定:《物權法》(草案)生效前關於建築區劃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場地等的歸屬存在爭議尚未達成一致的,適用《物權法》(草案)的規定。
[說明]明確《物權法》(草案)生效前的有關產權糾紛問題。
律師評點:《物權法》(草案)從來沒有承認業委會訴訟資格
“《物權法》(草案)從來就沒有承認業委會有訴訟資格!”針對倡議書中,業主提出的“《物權法》(草案)取消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的說法,律師許奮飛昨天更正說。
許奮飛是廣州市律師委員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主任,有多年的物業管理案件從業經驗。他認爲,目前小區管理中有兩個問題特別突出:一是業主大會成立難;二是業委會沒有訴訟資格。因此即使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業委會也不能代表業主大會去打官司。
許奮飛說,在廣州物業管理實踐中,地下停車場,球場、游泳池等公共設施的使用引起大量糾紛,但現在《物權法》(草案)也沒有相關明確、完善的條款來規範。因此“現在的草案即使通過了,仍然會出現大量的物業管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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