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蘭大二院原財務中心主任安曙光涉嫌受賄案將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3、4月間,被告人安曙光在蘭大二院萃英花園和醫療綜合樓工程期間,收取項目經理張某送的現金5萬元;2005年5月1日,在蘭州大學第二醫院財務中心人員集體去白塔山遊玩之際,被告人安曙光收受張某現金1萬元;2005年5月,安曙光到工地看房後,收受張某現金5萬元;2006年1月,安曙光在張某辦公室收受張某現金12萬元;2006年8月,安曙光在蘭州陽光酒店收受張某現金10萬元。偵查中,被告人安曙光退回案款32萬元。
該案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交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安曙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3萬元,其行爲已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賄賂罪,特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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