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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逃高官高山 |
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的中行哈爾濱河鬆支行特大票據詐騙案主犯高山、李東哲,因申請移民時所填資料不實,有可能被加拿大政府遣返。此案涉案金額巨大,對於主犯高山等人能否順利引渡回國,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據《瞭望》新聞週刊瞭解,高山案在我國境內立案調查以來,經查證的詐騙金額已達9.426億元,但僅追繳回犯罪嫌疑人用贓款所購價值不到4億元的物產,其他近6億元贓款因主犯逃往國外,調查線索中斷,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河鬆支行驚曝億元大案
2005年1月4日,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主要負責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稱,該行下屬的哈爾濱道里區河鬆街支行(簡稱河鬆支行)的存款客戶——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高公司)在查對賬目時,發現其存在河鬆支行賬戶上的2.93億元資金去向不明,河鬆支行行長高山失蹤。哈爾濱市公安局迅速組成專案組進行偵查,此案被稱作“106”專案。
“106”特大票據詐騙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確定爲哈順合、北京綠洲、北京華能誠通公司等所有涉案公司的幕後實際掌控人李東哲和原河鬆支行行長高山。警方瞭解到,案發前的2004年12月,高山及妻女、李東哲等已從首都國際機場離境赴加拿大。
據介紹,本案的主要犯罪手段爲,先由李東哲出面,利用個人關係,以申辦工程須項目準備金證明或爲銀行朋友拉存款爲藉口,許諾高額回報爲誘餌,騙取國有單位負責人信任,誘使這些單位在河鬆支行設立賬戶並存入大額資金。隨後高山利用身爲行長之便,私刻這些企業建戶印章,偷換預留印鑑,將上述賬戶內的存款祕密轉入李東哲控制的賬戶,爲李所佔用。
與此同時,自2000年初至2004年末,高山、李東哲騙取了東高公司、黑龍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黑龍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等單位鉅額存款,截止到目前,涉案金額已經達到9.426億元。
違規提現近6億元
爲達到佔有贓款的目的,李東哲指使手下財會人員袁英、高豔銘等人,設立數十個賬戶用於轉款提現。現已證實,李東哲通過分設於北京、哈爾濱、大慶等地的銀行賬戶,將贓款約6億元提取現金轉移。這其中僅在哈爾濱、大慶兩地,自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李東哲就在18家銀行設立了29個提現賬戶,共提取現金4.57億元。
由於被騙款數額巨大,考慮到銀行日常稽覈中對同行內不同賬戶間和非業務關聯企業間大額轉款關注度較高,故上述賬戶均未設立於河鬆支行,且部分賬戶名稱有意設立爲與被害單位有一定關聯性的稱謂,如“亞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哈爾濱社保物資經銷公司”等。表面看起來與被害單位東高公司、黑龍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有一定關聯性,實際上只是李東哲爲提現虛設的臨時賬戶。
爲逃避日後打擊,袁英、高豔銘等人從未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前往銀行辦理建戶提現手續,而是利用僞造身份證化名“高豔”、“徐微”、“朱麗”、“高凌雲”、“高曉燕”、“朱麗微”、“尚敏”等到銀行辦理相關業務。
根據人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開戶行要嚴格控制開戶單位現金使用,僅允許開戶單位在支付個人工資勞務報酬、獎金、差旅費及農產品收購業務中提取現金。因而,“徐微”、“高曉燕”先後在哈爾濱的幾個商業銀行,設立了名爲“黑龍江富錦農副產品經銷有限公司”和名爲“哈爾濱科偉農副產品經銷有限公司”的賬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分別提現2000萬元和1200萬元。另外,還有大量提現過程明顯屬超範圍、超額度違規使用現金。
主犯能否引渡回國
在立案後一年半時間裏,辦案人員僅追繳回犯罪嫌疑人用贓款所購價值不到4億元的豪華房產、汽車等用以裝點門面的物產,其餘被騙款至今仍難以追繳歸案。其原因在於,犯罪嫌疑人爲徹底佔有上述詐騙所獲,於案發前利用銀行監管漏洞,違規提取現金近6億元后逃往國外,致使贓款去向線索中斷。
案發後,幾家受害的企業和單位都相繼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有傳言說幾家單位曾試圖聯合起訴,要求中國銀行對其被詐騙的資金予以賠償,惟獨黑龍江省社保局至今仍未起訴。據黑龍江省社保局有關人士說,中行向社保局表示,錢雖然被高山這夥人帶走了,但這屬於銀行內部的管理問題,不管是誰盜走了,我們都要負責給你們支付。在社保局的要求下,中行先後寫了三次承諾書,保證這筆錢一定會連本帶息地歸還。因此,社保局等部門就暫時沒有起訴中行。
據媒體報道,2007年初,此案主犯高山、李東哲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案件似乎有了轉機。加拿大聯邦司法部日前透露,有關高山案現被加拿大政府視爲“遣返案件”處理。加移民部發現高山在申請移民時所填資料不實,要求移民暨難民局取消高山及其妻子李雪、女兒等三人的永久居民資格,有關居留權聆訊在3月6日舉行,不過,高山的律師在庭上反指移民部濫用有關法律條文,裁決官決定3月21日就此項指控進行聆訊。
如果高山能夠被引渡回國,因其逃往國外而導致的鉅額資金去向等此案的諸多問題,將能夠得到答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警方目前對此較爲樂觀。據黑龍江大學一位國際法專家介紹,中國和加拿大之間沒有引渡條約,高山案件只能作爲個案處理。其能否被引渡、多長時間被引渡,目前還很難預料。
如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透過有關引渡的話題,人們更關注高山案暴露出此前監管環節中的諸多問題,尤其是如何防範現金使用監管失控。
我國銀行系統雖然大力推廣以“三票一卡”爲主的銀行結算方式,但目前現金結算仍然是個人消費使用最多的結算方式,而且現行結算制度主要針對現金支取,現金收存幾乎不受限制。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懾作用,但由於個人使用現金所受限制極少,現金支取的結算監管也流於形式,從而使得存取、搬運和藏匿大額現金成了洗錢的重要渠道之一。
爲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的有關人士建議,應採取多種措施加快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加快貨幣電子化。
建立電子轉賬、支付、清算系統,積極發展和完善ATM、POS和網上銀行,電子貸記轉賬和借記業務;推出高品位、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如個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銀行卡,繼續完善各行之間的銀行卡聯網工作,普及電子交易網點,提高金融服務功能。
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收付現金仍爲農村地區的主要交易手段。這成爲違法現金使用人以支付農民工工資或收購農產品爲名大額提現的“隱身法”。但因農村地區相對較貧窮落後,農民資金持有量較少,而完善電子貨幣網絡需一定資金投入來保證運營,導致農民不主動申辦個人賬戶,金融機構不願提供服務。爲此,國家應設立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將個人儲蓄賬戶納入結算賬戶管理,允許儲戶開立個人支票或將信用卡聯戶管理,便於儲戶用非現金方式處置其持有的資金。實際上,現金交易有諸多不方便不安全的弊端,對於一個合法的財產所有人來說,非現金交易應該更爲方便快捷更樂於接受,同時又可減少金融機構工作量。當然,考慮到民衆的交易習慣,爲鼓勵選擇電子貨幣,可對存取現金加收額外手續費。在此基礎上規定大額的支付活動必須通過銀行進行非現金結算。力求把現金結算範圍控制到最小。
——對現金使用進行納稅跟蹤。
作爲現金監控主力軍的金融機構,苦於難以確認客戶存取的現金是否爲合法使用合法收入。同時,現金交易又是偷逃稅款的主要手段,稅務機關也苦於現金無交易記錄難以追查。如將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的信息整合,即可有效阻塞此漏洞,其切入點就在現金通過金融機構存取的環節。
進行現金稅控的具體做法,是任何現金的提取行爲必需預交高額所得稅,現金持有人支付使用現金後,持收款人出具的存款和納稅證明定期到提現行抵扣預交的稅款,實際上是將現金流通有效監控。當然,這會增加交易成本,但也會促使合法交易人爲減少交易成本,選擇轉賬或電子貨幣交易方式。實現上述目的需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完善金融系統服務功能,二是普遍實行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和納稅登記制度。
——建立反洗錢監控處理中心機構。
由於現金管理需要多部門多行業多機構相互協調相互監督共同履行職責,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反洗錢信息監控處理機構,集中收集、分析、處理可疑交易信息,是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我國現金管理組織機構分散,各自爲政,各自都有現金管理權,各自又都怕用權,削弱了管理力度。如金融機構瞭解客戶存取現金合法性最簡單的方式便是查看對方的合法納稅證明,而稅務機關防止偷漏稅的最重要方法則爲監控納稅人的現金交易。開戶單位從金融機構提現時的主要藉口之一是發放僱員工資,而勞保部門又缺乏監管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有效手段,工商部門也缺乏監管註冊企業虛報投資虛報股東僱員的線索等等,其實關鍵一點是將上述相關部門的信息整合起來,便可對現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及其深層次的違法動機一目瞭然。
金融機構是打擊經濟犯罪的前沿,幾乎偵辦所有經濟犯罪都不可避免要通過金融系統提供證據,主動預防也需要金融系統提供線索。但因金融機構出於自身利益考慮或爲規避自身責任,往往消極對待或乾脆拒絕執法部門的調查要求。
所以,應儘快建立公安、檢察等執法部門與金融機構等行業的協調機制,賦予執法機關一定職權,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制度化地核查資金流向。也可有效控制金融機構自身查處不力,內部職員利用職務猖獗犯罪,導致巨大損失的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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