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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福出庭受審 |
王英福,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辦公廳原正廳級巡視員,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局局長、國土資源廳副廳長。1月19日,王英福被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經審理查明,王英福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局局長、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殘聯理事長等職務便利,受賄270多萬元,對千萬餘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一
寧夏長城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自1999年至2003年在建設一些項目徵用多宗土地時,相關報批手續都由時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局局長、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王英福審籤。2001年,王英福向該公司負責人提出想要某小區的兩套營業房,考慮到公司今後有求於王英福,該公司負責人就按王英福的要求將兩套價值50餘萬元的營業房發票及購房合同上的購房人改名後送給王英福。王英福收受後讓他人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懺悔】這兩套營業房實際上是我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犯罪問題,房子實際上已經是我的了。剛開始我並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在檢察官的教育下,我終於認識到了這種行爲也是收受賄賂的犯罪行爲。我深刻認識到自己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犯下了罪行。我實施的這些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爲,是我長期以來沒有認真改造思想,沒有認真學法和嚴格守法的惡果,我願意接受法律對我的制裁。在今後的日子裏,我一定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二
2002年底,王英福讓銀川某裝飾有限公司李某爲其裝修私宅,寧夏榮恆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聞訊讓其副總經理王某聯繫王英福,由該公司出資爲其裝修。王英福讓李某與該公司聯繫辦理出資裝修私宅事宜。2002年11月13日,在榮恆公司支付了36萬多元的裝修款後,當日王英福就審籤同意了該公司辦理出讓8萬多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手續。2003年1月,在王英福的責難下,該公司又向李某支付10萬元裝修費。
【懺悔】作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是國土資源廳的副廳長,接受了他人爲我裝修房子的賄贈,這嚴重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我的這種犯罪行爲實在對不起黨對我多年的培養,對不起組織對我的信任。究其思想根源,是我多年來放鬆了思想的改造,淡忘了黨紀和國法的嚴格約束。
三
1998年,寧夏華龍實業有限公司經理楊某(另案處理)找時任自治區土地局局長的王英福幫忙徵地。同年底,王英福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審籤調整使用建設用地的批覆文件,將劃撥給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局國有土地中的七畝多地調整劃撥給該公司,併爲該公司支付徵地補償費用方面謀取利益。1999年夏天,楊某爲酬謝王英福,將一套價值43萬多元的營業房以20萬元低價轉給了王英福,並按王英福的要求將此房以其女兒名義辦理了產權證明。王英福收受營業房差價賄賂達23萬多元。
【懺悔】楊某在徵用這塊地期間找我說:“下面同志(指處室)的工作我來做,你不要反對就行了。”我說知道了。後來這塊地在徵用過程中,統徵所的負責人找我請示是否要統徵,我表示按程序辦,後來他們又請示收取的統徵管理費怎麼辦,我說在管理規定允許的範圍內考慮適當照顧。
全部問題的關鍵是在批准這七畝多地的程序中,我違反了土地審批權限和程序,越權行政,由自治區土地局直接發文批地,而沒有上報自治區政府審批。在關鍵的審批環節上,我作爲局長簽發了文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負有主要責任。我作爲土地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執法犯法,破壞了基本法律的正常執行和法律規定的正常程序,這是一種嚴重失職失責,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推卸的理由,這是我一生中的一個沉痛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