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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並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覈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不續約或者解除合同的,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項:(一)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佔用費、利用物業共用設施所得收益等餘額和財務賬冊;(二)物業檔案資料;(三)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場地和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物。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確定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移交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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