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備受關注的重慶楊家坪拆遷糾紛終以雙方和解順利解決。這個令人欣慰的結果,以及房主三年拒不搬遷的堅持、開發商難能可貴的耐心、衆多羣衆傾注熱情的關注,無不從一個角度呈現了剛通過的《物權法》產生的時代背景:私人物產的價值觀念其實早在人們心中根植。
歷經8次審議,100多次修改,先後徵求上萬條的意見,終以高票通過。《物權法》的問世,不僅是改革開放近30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億萬中國人自我權利意識增強的內在要求。“個人私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國有財產將受到平等保護。”從20年前制定的《民法通則》中“物權”這兩個字連用都不能用,到一部完整《物權法》的通過,這表明中國社會現代文明的大進步。
18世紀中葉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曾這樣形容財產權的神聖: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裏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沒有房主允許,英王不能踏進,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擅入。
承認個體的物權,歸根到底是承認個體創造的價值以及個體自治的權利,“標誌着文明之始”。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社會,保護個體權利無疑是一種奢望;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時代,這種保護同樣無從談起。社會文明的進步,催生了“以人爲本”的價值觀。對社會的重新發現,對民生的重視關注,以及對物權的承認保護,無不意味着我們正以“人”爲新的起點,構建社會文明的新座標。正是在這個座標下,我們纔會有此理念:物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權的重要保障。如果我們承認個體的創造是一個社會賴以進步的源泉,也就必須承認保護個體物權就是保護社會文明大廈的基石。充分保護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權利,纔能有整體和全局利益的良性發展。
《物權法》並不直接給人以財富,但它給人保障財富的手段,給社會公平的準則和秩序。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產權法律制度,以具體落實憲法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伴隨各種紛爭,人民羣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財產權利尤需法律利器維護。因此,當《物權法》針對現實生活中急需規範的問題,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時,不僅踐行了溫家寶總理所言“讓正義成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首要價值”的國家理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增進着體現公平、追求和諧的社會文明。
以物權彰顯人權,以物權發育社會。回首王權陰影下個體缺失的千年歷史,回望歷朝歷代“有恆產者有恆心”的社會嚮往,《物權法》對於中國人來說,不僅僅是財產保障法、權利保障法,更是一部轉變社會觀念、重塑文化心理的政治文明法。當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保護,文明的創造才能擁有美好的前途,神州大地才能承載起屬於自己的歡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