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種程度上說,《勞動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權法》引起更多關注的法律。
其佐證是,在2005年12月底通過一審之後,2006年3月起《勞動合同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短短1個月,居然收到意見19萬件,遠遠超過《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1萬多件的反饋。
在這龐大的數字背後,勞資——這一對在中國曾經諱莫如深的角色之間的爭論或曰矛盾開始浮出水面。而進一步觀察,其更深的分歧在於,如何判斷中國今日的社會矛盾以及應該採取何種立場面對市場經濟帶來的諸多問題。這分歧不僅關乎立法技術,更關乎價值取向和利益立場。
因爲爭論激烈,其二審從原定的去年8月推遲到12月24日,原定去年底進行三審的時間也一再延後。3月23日,據稱爲三審前的最後一次全國範圍的立法座談會在成都舉行。會議上的消息稱,該草案有望在4月進行三審並通過。
但如果各方矛盾難以協調,三審之後會否再現《物權法》歷經四審、五審、六審、七審的局面,也未可知。
保護誰的利益
爭論幾乎從立法的根本宗旨就開始了。簡而言之,就是,《勞動合同法》應該平等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還是應該傾向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雖然對於保護勞動者利益,任何一方都無異議,但在選擇如何實現這一宗旨的路徑上卻顯示出分歧。
據瞭解,關於立法宗旨的條款幾經變更。第一次送審稿套用了《合同法》,即“《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公佈時則改爲“爲了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但到了草案二審稿,又將其由“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變爲“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前後言辭、次序之變,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調整。
據悉,《勞動合同法》一審草案對勞動者實行了幾乎是全方位立體式的保護。但其發佈後歷經整整一年拿出的二審稿卻對若干重大事項進行了幅度較大的修改。
如:一審稿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二審稿則採用列舉式,將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細化爲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從而將原稿中可能包含在內的企業經營業務事項排除在外,同時將原稿中“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改爲“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將“討論通過”修改爲“討論”也是一個巨大的變化。
類似的變動還包括,刪除一審稿中規定的,將所有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視爲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將經濟補償金由一審稿規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管是單位還是員工提出終止合同,單位都要給員工補償金,改爲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員工不願意續簽,單位就不給補償金,如果是單位不同意續簽,則必須給補償金;取消了一審稿中硬性規定的單位補償金的最低限額和員工違約金的最高限額,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數額改由雙方約定。此外,還有關於勞動派遣、服務期、勞動合同的撤消和中止等很多方面的內容,二審稿都比一審稿朝向資方糾偏了。
但與此同時,二審稿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原《勞動法》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法定情況外增加了兩種情況,並新增了針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責任,強化了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義務;一審稿將試用期的長短以工作崗位的技術性含量作爲劃分標準,二審稿則以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的長短,並增加了試用期工資、試用期解除條件的規定,從而更具可操作性。
這些變動,使人聯想到二審稿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放在保護勞動者權益之前,這可能更反映了立法者趨於平衡各方利益,實現和諧社會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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