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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台州市中院下發了第一個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文件。 |
行政訴訟在我國被形象地稱爲“民告官”,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制約,民告官案件審理難的問題突出。
在浙江台州,兩個基層法院法官一句“乾脆交換審理算了”的戲言成爲現實。當地難辦的案子,移到異地就能審理,而且能做出相對公正的判決。
3月底,在第五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台州市法院的“異地交叉管轄”的創舉獲得高調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說:“……通過加大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預。”
“台州模式”能成爲解決民告官難題的一劑良藥嗎?
窘境:行政庭庭長的“窩囊”
4月3日,說起當年審理行政案件的遭遇,汪華富哽咽了。雖然事過多年,這位58歲的老法官仍然感到很“窩囊”。
汪華富是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第一任行政庭庭長,讓他情緒激動的案子發生在2000年。
案子的被告是當地公安局,案由是:原告不服公安局做出的拘留處罰。汪華富瞭解到,處罰是在臺州市某領導介入後做出的。
第一次開庭,法院領導親自去聽。事後,他了解到,市領導已向法院領導打了招呼。
經過庭審,汪華富和合議庭決定撤銷公安局的裁定,並記錄在合議庭筆錄裏。庭審結束後,法院領導就找他,讓他維持公安局的裁定。
汪華富不同意,但領導執意要他改合議庭意見。法院領導施壓,部分合議庭成員動搖,他們打算按領導意思辦。
汪華富仍不同意,案件最後提交給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他們也要求維持公安局的裁定。
這樣,汪華富無奈地在第二份合議庭筆錄裏表達了維持的意見,並依據第二份筆錄做出判決。不過,他將兩份意見完全相反的合議庭筆錄都放到了案卷裏。
原告上訴到台州市中院以後,中院的法官發現第一份筆錄是對的,就問到底是怎麼回事。
汪華富說,第一份是合議庭的意思,第二份是領導的意思。
在12年審判行政案件的經歷中,因爲政府幹預,汪華富審理的案子裏出現兩種絕然相反的意見並非僅此一次。
諸如此類的審判經歷,讓汪華富備感窩囊。而這種無奈從1995年就開始了。
1994年8月底,台州撤地建市,新成立了路橋區,並設法院。1995年3月,汪華富從黃岩法院調到路橋法院,出任行政庭第一任庭長,當時他覺得“特別爲難”———自己是個小小的審判員,區長、副區長都比他官大,他“憑什麼讓區長當被告”。
出任庭長兩個月,汪華富就收到了5起關於拆遷的行政訴訟,被告都是區政府。把應訴通知和傳票寫好以後,他都“不好意思”去送。
最後,汪華富還是託朋友找到區政府辦,以“彙報、請示”的口吻把通知送過去。
第一批案子讓汪華富由衷地感到行政案件難辦,在面對政府時,他有時覺得說話都要低聲下氣。
汪華富說,法官審案子本來天經地義,但他一邊要面對法律,一邊還要面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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