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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中院指定異地審理
汪華富的痛苦、徐金庚的摸索,都通過行政庭季度例會進入台州市中院行政庭的視野。
“法院的每一分錢都是政府的財政局給的,法院每進一個人都必須通過政府的人事局。”人、財、物歸政府管,政府的干預不可避免。
2002年3月,台州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陳崇冠,出任市中院行政庭庭長。在當年3月的例會上,基層行政庭遭遇行政干預的痛苦和無奈引起他的注意。
兩個基層行政庭庭長開玩笑說“乾脆行政案件都交換審”,這讓陳崇冠開始思考能否異地交叉管轄。
陳崇冠回想起曾在研究室關注過的一起台州境內的行政訴訟案。
2001年1月20日,臨海市第四建築工程公司提起訴訟,狀告臨海市城關鎮人民政府任免該公司負責人。台州市中院受理此案,並將案件移交給轄區內的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最後三門法院判定政府敗訴,要求政府撤銷對企業人事任免的決定。
這讓陳崇冠看到,案件移到異地審理已有先例,只不過不常用。而且,在當地難辦的案子,移到異地就能審理,且能做出相對公正的判決。
在臨海案件中,台州市中院將案件移交給三門法院管轄的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23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根據法律規定,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可由中級法院審理。
等釐清了法律依據以後,2002年6月,陳崇冠召集9個基層法院行政庭有關人員在臺州市所轄的臨海市牛頭山開會。
陳崇冠對大家說,法官在沒有壓力的前提下審理案件,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在現行體制下,將行政案件異地交叉管轄可以很大程度上爲法官減壓。
當時,儘管一些法官對異地管轄的法律依據還存有疑慮,但大家都贊成中院這麼做。
會議結束後,陳崇冠讓9個基層法院的行政庭庭長不再受理可能會被幹預的行政案件,讓其告訴原告到台州市中院起訴,再由市中院指定其他基層法院審理。
沒有文件、沒有簡報,2002年7月,台州市中院悄悄地啓動了行政案件的異地交叉管轄。
“當時,我都已經做好被撤職的準備了。”陳崇冠說,他打算先幹半年,如果不行就退回來。
實施之初,爲了不跟當地政府衝突,一些基層法院將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交給中院。這種情況下,陳崇冠很快劃出一條界線:基層法院只能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爲被告或有10名以上原告的行政案件,交給中院進行異地審理。
異地交叉管轄的最初搭配是固定的,不久,兩地政府就開始到對方的法院活動,行政干預也隨之而來。陳崇冠就將固定搭配改爲隨意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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