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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之困:行政影響難以避免
異地管轄的初衷,是爲了避開當地政府的影響。但是近期,被告政府到異地法院活動的情況時有發生。
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一位領導透露,他就曾數次被當地政府領導要求,到管轄案子的其他法院去說情。
蔣中東說,說情的現象不可避免,但它對法院的影響要大大小於當地政府直接干預,而異地管轄就是爲了切斷這種直接干預。
浙江省高院的一份調研也認爲,異地審判的目的是讓法官在較輕壓力的環境中裁判,而不是在真空或所謂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裁判。
這份調研還提到另一種擔心,異地管轄存在着制度上的隱患,即二審權力集中於中級法院,如果他們頂不住行政機關的壓力,基層法院的努力就失去意義。
記者瞭解到,一直以來,台州市中院都將被告爲台州市政府的案子,一審交給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權一直把握在自己手裏。實施異地管轄以後,台州市中院基本掌握了轄區內所有重要行政案件的二審權。
對此,蔣中東說,他們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已經明確要求中級法院每年要審理一定數量的一審案件,這樣二審將在省高院進行。
蔣中東認爲,異地管轄模式主要解決基層法院面臨的行政干預問題。對於中級法院可能受到來自地級市政府的干預,排除的辦法應該是提級審判,即由省高院來審理。
不過,蔣中東指出,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提級管轄都是在現有體制下進行的改良,治本的辦法還在於改變法院在人財物上依賴政府的現狀。這需要改變很多現有的體制,但體制的突破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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