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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之困:政府拒執行異地判決
2001年,臨海市東湖村村委會主任楊志福,由於不相信本市法院的公正性,直接向台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臨海市市長,理由是市政府錯誤地將東湖村約4.2畝土地劃給一家公司。
時任台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長的陳崇冠,對於異地管轄模式的設想已經有了雛形。楊志福一案,也就成了台州市異地交叉管轄第一案。
2002年4月12日,台州市中院受理案件後指定轄區內玉環縣人民法院審理。6月11日,玉環法院判決臨海市政府敗訴,撤銷了市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
5個月後,臨海市政府重新做出土地權屬決定,不但未將涉案的4.2畝土地歸還東湖村,反而將東湖村7.66畝土地劃給一家公司,比第一次還多出3.5畝。
2003年4月,楊志福再次提起訴訟。台州市中院又指定天台縣法院審理,臨海市政府再次被判敗訴。
3年過去了,這塊土地政府仍然沒有還給東湖村。
東湖村一案也讓改革人士看到,異地管轄可以切斷行政干擾,但執行難似乎難以突破。
“異地審理後執行難的不光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都遇到類似問題。”台州市中院院長丁鏵說。
法律之困:司法解釋難以出臺
對於各區縣法官而言,比異地執行更爲困難的是———5年來該政策連個合法的司法解釋都難以出臺,更別提修改法律了。
“異地交叉管轄隨時會被上級法院叫停。”台州市路橋區法院法官汪華富一直擔心,該政策的法律依據不足。
汪華富說,行政訴訟法第17條明確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唯一的例外是“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但把所有案子都當成特例交給中院,法律上沒有專門的解釋。
2006年11月,台州市三門縣召開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異地管轄、行政訴訟和解司法解釋起草研討會。最高院行政庭庭長趙大光肯定了台州市的探索。會上透露,關於行政訴訟異地管轄的司法解釋將會很快出臺,這將讓台州的行政法官徹底安心。
如今,4個多月過去了,司法解釋仍沒有出臺。對法律上的修改,台州市天台縣法院法官徐金庚並不樂觀,“目前,全國人大正在着手修改行政訴訟法,關於異地管轄的司法解釋很可能會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以後才能出臺,但修改法律的週期就長了。”
經濟之困:訴訟成本大幅增加
實行異地管轄,意味着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都要到異地去出庭審理。時間、交通的成本都要增加。
臨海市社保案的一名原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到外地打官司,路途遠不是大問題,如何才能公正審理纔是大問題。”
不過,陳崇冠清楚,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訴訟成本增加的問題或許沒有這麼簡單地被忽略。
另一方面,從4月1日起,訴訟費用大幅下降以後,法院的收入會進一步降低。“政府撥款比例從70%升到了90%”,天台縣法院法官徐金庚說,法院對政府的財政撥款依賴度會更高,受政府的影響也更大。
對此,浙江省高院行政庭庭長蔣中東說,他們曾專門發文明確基層法院“最低財政保障”標準,要求財政撥款不能比標準少,還要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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