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物權法,被認爲是中國市場經濟改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程中的重要成果。在高票通過的同時,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專家建議,物權法的相關配套法規應儘快出臺。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曾多次指出,物權法儘管是規範物權的基本法律,但並非物權法律體系的全部。在物權法通過之後,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又指出,要貫徹實施好物權法,須抓緊制定或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規。
專家解釋,正如物權法將憲法有關原則和精神進一步具體化一樣,作爲基本法律的物權法自身也需要制定或修改一系列的下位法即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和豐富,將其較原則性的法律條文具體落實。
此一配套進程已經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日前表示,物權法頒佈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爲準確司法提供依據。
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對《瞭望》新聞週刊詳解了物權法如何配套實施的內容。
儘快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和保護的法律
物權法的亮點之一就是特別注意保護國有資產。在物權法審議和討論過程中,曾有人建議應先制訂國有資產保護法,再製訂物權法。王利明說,這個看法不能成立,因爲物權法是基本法,它確立了物權的基本規則,比如物權的範圍、保護等,其中包括國有財產權的內容。所以,應先制訂作爲基本法的物權法,然後再製訂具體保護各種不同類別物權的單行法律。
從已經頒佈的物權法內容來看,王利明說,對保護國有資產的規定是比較充實的,比如確認了國家所有權的範圍,確認了國家所有權的專有原則,確認了國家所有權的保護方法,確認了國有財產和民有財產發生糾紛後確權的規則。
王利明認爲,儘管這些方面已經規定得比較完備,但還是不夠的,還需要儘快制訂國有資產管理和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將物權法保護國有資產的規定具體落實。依據不同情形,具體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儘快制定不動產的統一登記法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物權法體系中典型的配套空間。物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同時又規定,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體系是相當分散的,各個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其職能不同,而分別行使其登記的職權。楊立新稱,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不統一、不及時、不全面、不公開的問題,具有極大的危害性,不僅不能使國家掌握不動產物權的基本狀況,更重要的危害是不能使交易的當事人通過不動產登記簿而全面瞭解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情況,不能夠掌握不動產物權上是否存在負擔等信息,也給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極大的不便,增加了交易成本。
楊立新認爲,必須儘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確定統一的登記機構,規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程序、登記辦法、登記種類,以及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方法。只有用法律統一我國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才能夠保障我國的不動產物權的流轉秩序,切實保護好人民的物權。
在王利明看來,建立統一登記制度可以分步驟進行,首先應促使不動產中房地的統一登記。現在房地統一登記已經在我國許多地區實行並且積累了好多經驗,下一步我們要做的是在全國範圍內將房地登記統一起來。其次,我們應將不動產其他部分的登記統一起來,最後將動產和不動產全部統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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