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堅持合法、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拆遷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四條拆遷項目確定後,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向社會發布信息,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提出拆遷評估作業申請。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採取抽籤方式確定拆遷項目的評估機構。參加抽籤的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
第四十五條評估結果與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差距較大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向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要求對其被拆遷房屋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補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評估。
第四十七條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作出的維持評估報告的鑑定意見爲最終評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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