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號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戴相龍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利於舊區改造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蹟。
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堅持依法拆遷、管拆分離、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規定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下設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領導。
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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