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信訪過程中也有腐敗現象
新《信訪條例》問世前,社科院曾經對信訪現狀做過一次調查。報告顯示,少數地方政府使用暴力等手段攔截上訪人進入上級黨政機關已是公開的事情。
這一嚴重問題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重視。爲此,新《信訪條例》將保護信訪人的權利確定爲信訪工作的重要原則。新《信訪條例》實施後,一個最明顯的變化是,國家信訪局的信訪大廳及周邊都出現了保安站崗,不允許地方接訪人員再攔截上訪者。
然而,在許多地方,上訪量一直是上級政府及政府部門對下級考覈的重要指標。如果上訪量高,特別是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的多,地方政府領導就會被追究責任。一位基層接訪幹部說:“集體訪、個人訪達到了多少起,上面就批評,甚至換位子,摘帽子。”
社科院的調查報告顯示,在“截訪”這條路被堵死的情況下,爲了避免增加基層的上訪記錄,向上級信訪機關接待部門有關人員送禮拉關係應運而生。
中部地區某縣一位接訪人員說:“請客送禮,登記了可以消掉;不請客送禮,一旦上級信訪部門登記上就沒有辦法補救了,或者說補救的難度就更大了。所以,信訪接待人員不得不想辦法與上級信訪部門的人員拉關係,請客送禮。河南某地黨委下達正式文件也稱,“銷賬是無奈之舉,是最後一招,也是最直接的花錢買穩定。”
《信訪法》,化解信訪困境的現實出路?
新《信訪條例》出臺後,信訪羣衆對其寄予厚望。社科院的調查數據表明,有多達81.26%的訪民學習過《信訪條例》。然而,新《信訪條例》實施近兩年後,只有18.8%的信訪羣衆認爲應當加強信訪部門的權力,大多上訪羣衆認爲現行信訪制度應當徹底改革。有36.65%的訪民認爲應撤銷各級信訪部門;還有41.73%的訪民認爲應當由人大代表來負責接訪,並協助處理問題。
其實,上訪羣衆提出的徹底改革現行信訪制度早在兩年前學術界就有過激烈的爭論,但新《信訪條例》的修改最終採取了“擱置爭議,規範爲主”的原則。
社科院的調查報告認爲,改革現行信訪制度在上訪人羣中同樣產生爭議表明,目前信訪制度改革傳遞給社會的信息較爲混亂,需要對信訪改革的方向加強研究和宣傳。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要進一步把信訪的救濟的功能分離出來。
於建嶸負責的課題組的方案是,將目前散存在各職能部門的信訪資源合併到人民代表大會。
於建嶸認爲,信訪制度的功能,本質上應該是一種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而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正是人大機構的主要和基本的職能之一。信訪的發生,主要是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執行法律中發生了問題,讓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自身進行監督,很難產生良好的監督效果,讓人大實行“異體監督”,是人大對一府兩院所進行的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的組成部分,是人大的基本職能之一。
民革中央調研部研究員蔡永飛贊同於建嶸的建議。但是他同時提出,必須先制定一部《信訪法》,對信訪工作的性質、定位、作用、機構設置、機構職能及運作程序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蔡永飛認爲,現有國務院的《信訪條例》只適用於行政機關,範圍狹窄,法律效力也比較低。而規範和調整信訪活動應當是體現和實現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保護和規範公民基本權利的規範,應當是憲法性規範,必須由全國人大進行立法。
蔡永飛大膽建議,在全國人大建立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的“全國人大信訪監察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全國人大機關中不設辦事機構、不直接接待來訪,而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訪局隸屬於這個委員會,作爲辦事機構,接待信訪。這樣,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訪機構就是中央信訪機構,上訪人員到省城上訪就等於到了首都。
能否化解目前嚴峻的信訪形式,僅僅靠制定一部《信訪法》夠不夠?於建嶸認爲,還必須加強國家的法制建設,樹立司法的公正、公平和權威。然而,大多數法律界人士對此持消極態度。“只要老百姓頭腦中的官本位意識、青天意識和政府萬能意識還存在,信訪問題就難以得到真正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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