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公室瞭解到,爲規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保持檢察機關與人民羣衆的密切聯繫,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佈實施了《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賦予了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交辦、督辦和監督糾正權,便於信訪案件的監督和相關部門的及時辦理。
這個規定共分爲總則、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信訪事項的管轄、信訪事項的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理、信訪事項的交辦和督辦、責任追究和附則等八章,共有五十六條。
根據這個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反映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舉報;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爲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爲的控告;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爲的控告;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及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按照這個規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實行首辦責任制,按照部門職能分工,明確責任,及時將信訪事項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辦理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重大信訪信息報告制度,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重大信訪信息。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幹部考覈體系和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將信訪事項是否解決在本院、解決在當地,作爲考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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