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佈實施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中指出,信訪事項應當逐件摘要錄入計算機,在受理後七日內按照管轄和部門職能分工轉送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對於告急信訪事項應當在接收當日依法處理。
按照這個規定,人民檢察院各部門均有按職能分工承辦信訪事項的職責,對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應當指定承辦人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回覆辦理結果。信訪事項涉及檢察業務工作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門辦理;涉及組織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門辦理;涉及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的,由本院檢察長組織協調,明確相關部門牽頭辦理。
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人民羣衆來訪制度。接待時間和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的時間,每年應當不少於十二次,每次不少於半天。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根據情況不定期安排接待時間,或者深入基層組織開展聯合接訪活動。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來訪羣衆,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預約接待。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帶案下訪、定期巡訪制度,在鄉鎮、社區設立聯絡點,聘請聯絡員,及時掌握信訪信息,化解社會矛盾。
規定指出,對於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控告、舉報、申訴,應當逐件附《控告、申訴首辦流程登記表》。屬於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告知信訪人。
這個規定還特別強調,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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