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佈實施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中專門列出一章,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
這個規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應當作爲而不作爲,致使信訪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案件定性處理錯誤,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按照這個規定,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單位、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故推諉、敷衍,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無故拖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
——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信訪請求未予支持的;
——作風粗暴,方法簡單,激化矛盾的;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信訪人,或者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的;
——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規定強調,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爲的,應當提出建議,連同有關材料移送政工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隱瞞、謊報、緩報重大信訪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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