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佈實施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中指出,信訪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複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複查請求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複查規定的應當立案複查,不符合立案複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覆信訪人。
根據這個規定,辦理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應當由檢察長組織專門力量調查處理。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複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經分管檢察長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通知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定要求,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每月清理一次。對即將到期的應當發催辦函進行催辦;超過一個月未辦結的,應當報分管檢察長,並向有關部門負責人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下一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轉交信訪事項情況;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轉交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規定指出,承辦部門應當向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書面回覆辦理結果。主要包括信訪人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的過程;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開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後工作的情況等內容。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答覆由承辦該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除因通信地址不詳等情況無法答覆的以外,原則上應當書面答覆信訪人。
按照這個規定,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的答覆應當由承辦部門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共同負責,必要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通過答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辯明事實,分清責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
爲了更好地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還特別反映出,需要以郵寄方式書面答覆署名舉報人的,應當掛號郵寄並不得使用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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