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作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和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頒佈實施,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
一、物權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具有極爲重大的意義
頒行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作爲民商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物權法對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作用表現在:一是物權法構建了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市場是交易關係的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首先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這樣市場交易纔有可能順利進行。物權是最重要的產權類型,物權法確認了各類物權,就爲市場交易確立了法律前提,爲市場的正常運行奠定了法律基礎。二是物權法確定了平等保護原則,以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財產權利。根據該原則,各類市場主體在享有、行使物權以及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規則,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三是物權法着重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當前,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亂現象,與物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相關的。物權法規定的公示原則、所有權移轉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對於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頒行物權法有利於鼓勵人民創造財富,實現民富國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大人民羣衆的財產普遍地得到了增長,這就迫切需要物權法對其予以確認和保護。物權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對各類物權類型予以了確認,並規定了物權的保護制度和方法,從而完善了我國財產法律制度,鼓勵億萬人民羣衆愛護財產、創造財富,促進社會財富的迅速增長。
頒行物權法有利於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賴於和諧的社會環境,而物權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物權法對廣大人民羣衆最關注的問題,如徵收補償、拆遷規範、房屋買賣中的預告登記、物業管理中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等問題,都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物權法也高度重視農民權益的保護,將與農民的生產、生活關係最爲密切的兩項權利,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第一次明確地規定爲物權,這就有力地保護了農民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法還規定了確認物權的規則,如規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小區各項設施產權的歸屬,實現了定紛止爭;物權法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爲正確處理物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物權法對於徵收、徵用的條件和程序以及補償也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可見,物權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
頒行物權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到2010年,我國要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儘快制定和頒行民法典。在世界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民法典,如德國、瑞士、日本的民法典中,都將物權法作爲其重要內容。所以,物權法的制定和頒行實際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從現實情況看,如果缺乏調整物權法律關係的基本規則,也會影響《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作用的發揮。這表明,物權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
二、物權法構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框架
物權法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了基本法律框架。
物權法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第4條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就確立了平等保護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物權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應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守相同的規則,其物權在受到侵害後,應當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平等保護原則是物權法的首要原則,也是制定物權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平等保護原則意味着物權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物權在受到侵害後,應當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一方面,按照《憲法》第6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既然要實行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就要對其它經濟成分給予同等保護。另一方面,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物權法理所當然要把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作爲其基本的任務。
物權法規定了確認物權的基本原則。基於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重大區別,物權法規定了確認物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物權法定原則和公示原則,這兩項原則奠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確認物權的基本原則。
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物權的具體類型必須由法律明確確認。也就是說,哪些權利是物權,哪些權利不是物權,只能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規範性文件確認,更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合同創設新的物權。二是物權的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也不得作出與物權法關於物權內容的強制性規定不符的約定。例如,依據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使用權能限於農業生產,則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約定在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物權法之所以要堅持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爲物權直接反映一個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對社會經濟關係影響重大,屬於民事基本制度的範疇,因而只能由法律對其作出規定,而不能由政府的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來創設物權。尤其是因爲物權屬於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如果允許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可以創設物權,就有可能對公民的財產權利施加不合理的限制,這就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此外,由於物權是一種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它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直接關係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而不能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方法自由創設物權。
關於公示原則。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公示原則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就不動產而言,其公示方法是登記。如果當事人要買賣房產,就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辦理登記,房屋所有權不能移轉。同樣,要以房屋設定抵押權,也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在未辦理登記之前,抵押權不能設立。另一方面,就動產來說,其公示方法是交付。如果要以動產設定質權,就必須將動產移轉佔有。如果要買賣動產,也必須交付動產,才能移轉所有權。之所以要確立公示原則,是因爲任何當事人設立、移轉物權,都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權的設立、移轉必須公開、透明,使第三人瞭解有關物權的信息,從而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建立市場經濟秩序。例如,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對於方便當事人辦理登記、查閱登記、防止欺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再如,物權法規定了登記機構的職責以及相應的責任,這些制度對於促進登記機關認真履行職責,消除登記錯誤,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物權法對國有財產進行了全面保護。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是維護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方向的重要舉措。物權法對國家所有權作出了全面規定:首先,物權法具體列舉了國有財產的範圍,但考慮到國有財產的範圍很寬,難以逐項列舉,物權法第45條概括地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樣,凡是物權法中沒有明確列舉的,都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時作出具體規定。其次,物權法還明確了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並具體規定了國家機關、企業法人、事業單位對其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的權利範圍。第三,物權法專門設定了關於國有財產保護的特別規定。例如,物權法第41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物權法爲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專門規定了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國有資產方面的義務和責任。物權法的規定爲保護國有資產確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對徵收補償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徵收是對私有財產權的重大強制,該制度的完善是保護產權、規範經濟秩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考慮到在不同領域內、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例如,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範圍並不完全相同,因此,物權法沒有對公共利益作出統一的具體界定,而是由將來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單行法律作出具體規定。但物權法爲了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徵收權力現象的發生,對徵收徵用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嚴格的界定。物權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徵收人的充分補償。物權法第42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就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物權法對城鄉房屋、土地權利作了進一步明晰規定。近年來,我國城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突飛猛進,農村土地、房屋的流轉也日漸頻繁,適應此種發展趨勢,物權法對城市居民的房產權作了充分的確認和保護。例如,物權法第149條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再如,其對小區道路、綠地、車庫等的歸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物權法第20條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賦予商品房的期房買受人的權利具有某些物權的效力,這對於保護廣大業主的利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都極爲重要。物權法對關係到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賦予了物權效力。例如,物權法在第三編用益物權中對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明確承包經營權爲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將進一步穩定農村承包經營關係,也爲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奠定了基礎。
物權法規定了幾種新的擔保方式。從擔保物權總的發展趨勢來看,擔保物權朝着逐步擴大擔保物、擔保標的範圍,降低擔保設立費用,提高擔保物的利用效率,減少擔保的執行成本等方向發展。物權法充分考慮到這些發展趨勢,確立了動產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浮動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等制度,爲增強市場信用、鼓勵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實施物權法需要注意的重要問題
物權法頒行之後,如何將“紙面上的法律”轉爲“現實中的法律”,我們認爲,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需要通過制定配套法律進一步落實平等保護原則。按照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落實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首先要轉變觀念,樹立平等保護的意識,不能對非公有制經濟“低看一眼”。其次要及時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清理現行的不符合平等保護原則的各種法規和規章,消除貫徹平等保護原則的法律障礙。尤其要按照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放寬對非公有制企業融資、投資、營業、市場準入等方面的限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二是通過立法進一步落實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財產權作爲一種物權,有關這種權利的歸屬及其內容的基本規則必須在物權法中加以規定,但國有財產權的行使和監管又具有特殊性,其具體內容必須通過單行的立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因此,物權法頒佈以後,需要儘快制定和頒佈國有資產管理法,以有效保護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是進一步完善徵收徵用制度,強化對廣大農民利益的保護。隨着城鎮化進程的深入,土地徵用、房屋徵收和失地安置問題的嚴重性日益突出,徵地程序不規範,政府的監管還不夠完善,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得不到有效保障,補償不到位,侵佔、截留補償款的行爲時有發生。因此,需要在物權法對徵收徵用的程序和補償規定的基礎上,儘快制定和頒行徵收徵用法。
四是儘快頒行不動產登記法,維護交易安全。物權法中公示原則、保護交易安全功能的發揮,都有賴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雖然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基本規則,但是登記制度非常複雜,涉及問題較多,尤其是物權法提出了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要求,因此,關於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設置、具體登記審查要件、登記人員的素質要求、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等,都需要通過專門的不動產登記法加以具體規定。(文/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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