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一起證券領域的非法經營案件。不法分子對外宣稱其公司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權證(又稱“原始股”)將在境外上市,若上市成功,該股權可在境外交易獲得高額回報,並以此作誘餌公開面向社會招聘員工,利用員工大肆宣傳並銷售該股權證,致使一些羣衆購買,遭受經濟損失。
據悉,類似上述利用“原始股”等非法手段經營證券、期貨的涉衆型經濟犯罪活動在本市已有出現。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廣大羣衆對證券知識的匱乏,打着境外上市的幌子,大肆宣傳高額回報率,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羣衆參與其中,在經濟上蒙受損失,並危害本市的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
目前,在本市出現的非法經營證券活動主要有以下3種表現形式:
一是不法分子以虛構的公司進行非法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權證買賣的集資活動。
二是非法中介機構編造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部門批准等虛假信息,並承諾豐厚的投資回報率,藉此行騙。
三是通過從證券公司獲取的股民資料,利用電話、短信或召開聯誼會等手法吸引客戶,推銷未上市公司股權證,客戶表示購買意願後,通過傳真方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付款後將僞造的託管卡、股權卡郵寄給受害人。
警方提醒投資者,警惕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名目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上市的股票,要警惕不法分子大肆宣傳所謂的“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提防理財投資陷阱。未經證監會批准,代理買賣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或股權證的行爲屬於非法活動,投資者應到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
法律鏈接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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